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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上訴字第 1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五二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王文聖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右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乙○○、甲○○等前經本院認為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至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查被告等均已有前科紀錄,此觀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即明,且本件查扣之子彈數量龎大,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尚弗承犯行,而被告等均經原審法院量處罪刑,復據本院駁回彼等之上訴在案,故本院認為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予延長羈押期間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蕭 廣 政法 官 李 寶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蕭 玉 真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