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四五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六八號,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為向遠東商業銀行台北汐止分行辦理信用貸款,竟尋找在報紙上刊登專辦貸款廣告之不詳姓名男子,明知其並未在台北市○○區○○街○號一樓煌冠西服有限公司(下稱煌冠公司)上班,竟夥同該不詳姓名之男子,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由甲○○交付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影本予該不詳姓名男子,再由該男子偽刻煌冠公司負責人張連丁及煌冠公司之印章,並進而偽造甲○○在煌冠公司上班之在職證明書及八十六年各類所得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另又偽刻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服務股橢圓形戳章及稅務員周林妮職務章,於偽造之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上,再持偽造之前開公文書向遠東商業銀行台北汐止分行辦理信用貨款,足生損害於煌冠公司、張連丁、周林妮等人之權益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嗣經銀行於徵信時發現有異,經向財政部國稅局查證,始知證件係屬偽造而查獲,致貸款未能得逞。
二、案經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政風室告發偵辦。因認被告涉嫌共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一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未遂罪嫌。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甲○○與某不詳姓名男子就上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所犯上開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請依牽連犯之例從一重罪處斷。偽造之煌冠公司、張連丁及周林妮之印文、戳印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併請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云云。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公訴人認被告甲○○涉有前開犯行,無非以被告坦承委託不詳姓名之男子辦理貸款事宜,且承諾於事成後支付百分之五之手續費為依據。惟查,被告甲○○於偵查中堅稱:伊係依報上之廣告,委託他人代辦貸款,約定以所貸得款項之百分之五作為報酬,伊僅有將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傳真給對方,沒約定要貸多少,對方答應盡量幫我能貸多少就貸多少等語,經核與偵查中同案被告王玉蘭於偵查中之供述相符,且目前報紙上常見代辦貸款之廣告,是被告之供述應可採信。次查,依卷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台北汐止分行八十七遠銀汐字第二十四號函及函附被告申請貸款之證明文件可知,確有被告之戶口名簿、身分證,至於偽造之煌冠冠西服有限公司之在職證明、八十六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八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等資料,則尚乏確切證據足資證明係被告所偽造,況且,本件之貸款申請,於送件時因所附之扣繳憑單係第二聯證明聯而非第三聯收執聯,且所得金額偏高,經查證後係屬偽造,而予拒絕,是本件之貸款申請既非被告親自為之,且被告亦因貸款申請遭拒絕而未親赴銀行辦理對保,無何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知悉申辦貸款時附有上開偽造之文件。末查,被告如知悉以偽造之文件辦理貸款,是否甘冒受刑罰之危險而執意為之,即非無疑,況且,被告交付之身分證及戶口名簿均屬真正,縱銀行未察覺所附文件係屬偽造而准予貸款,被告即屬債務人,依法負有清償債務之責任,自難認定被告有何不法所有之意圖。綜上所述,被告依報紙廣告委託他人代辦銀行貸款,僅在意能否順利貸得款項,至於受託人究竟如何辦理,被告則不予過問,亦無從知悉,且實際上透過特殊管道以合法方法辦理銀行貸款者亦所在多有,則被告允諾在貸得款項後,給付貸款金額之百分之五作為報酬,於法並無不合,是被告所為之辯解應可採信,尚難僅以被告委託辦理貸款之事實,遽認被告與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上開犯行,揆諸首開說明,被告犯罪要屬不能證明,原審為無罪之諭知。經核並無不合,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一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陳 嘉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