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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上訴字第 3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二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庚○○右一被 告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 告 戊○○ 男五十

住南投身分證右一被 告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被 告 丙○○ 男 六

住南投身分證右一被 告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丁○○被 告 己○○ 男 四

住南投身分證起訴右一被 告選任辯護人 周平凡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四七、二八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壹、公訴意旨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㈠庚○○係南投縣竹山鎮前任鎮長,負責綜理鎮務,戊○○係該鎮公所建設課技士

,己○○係南投縣鹿谷鄉公所建設課技士,均負責鄉內公共工程之發包、監工等業務,丙○○係前鹿谷鄉鄉民代表會主席,負責監督鹿谷鄉公所行政、預算等事務,均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

㈡緣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六月間,竹山鎮公所辦理「竹山鎮民代表會裝璜及音

響系統工程」欲辦理委外設計,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可由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進行比價,惟應由承辦人員自行訪價,並由受訪價廠商,自行提出估價單,而非由屬意廠商自行一次提出三家之估價單,乃負責該項工程之庚○○、戊○○均明知此項規定,惟於同月間,彥廷電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彥廷公司)負責人乙○○(未經起訴)得知前開工程欲辦理委外設計,亦明知該工程之承攬依規定應經比價程序,然為取得該工程之承攬,竟不循正途,而先前往找庚○○協議,庚○○與乙○○洽談後,逕行同意由彥廷公司承攬該工程之設計,且要乙○○提供三家公司名單,以便於形式上辦理比價手續,乙○○即將超烽電業工程公司(以下簡稱超烽公司)、宇全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全公司)及彥廷公司名單交予庚○○,庚○○即於承辦人戊○○所簽之圈選名單外加入該三家公司,圈選由該三家公司參加比價,並介紹乙○○與戊○○認識,戊○○亦明知庚○○意在使乙○○承攬該工程,超烽公司、宇全公司不過是參與陪標,竟與庚○○、乙○○共同意圖為乙○○之不法利益,罔顧該工程之承攬應經比價程序之規定,由乙○○於同月二十六日該工程辦理比價前,先取得超烽公司、宇全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完稅資料影本,由乙○○之女兒壬○○自行填寫設計費比價單,持交戊○○,戊○○遂未自行訪價,而依據庚○○之指示,接受由乙○○自行一次提出之三家估價單,並據此做成不實之比價結果,再簽請庚○○批示,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對於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性,而使彥廷公司能依原先乙○○與庚○○之協議順利以最低價新台幣(下同)六百八十萬元取得承攬權,而依利潤百分之八計算,計圖利乙○○約五十四萬元。

㈢緣於八十二年間,己○○承辦「鹿谷鄉民代表會二樓改善及內部新建工程」,明

知依照「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稽查條例」第六條規定,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下者,可由機關首長授權經辦單位取具二家以上廠商之估價單進行比價,惟應由承辦人員自行訪價,並由受訪價廠商,自行提出估價單,而非由屬意廠商自行一次提出三家之估價單,乃丙○○、乙○○均明知該工程之承攬依規定應經前開比價程序辦理,然乙○○為取得該工程之承攬,竟不循正途,而先前往找丙○○協議,逕行同意由乙○○承攬,且要乙○○提供三家公司名單,以便於形式上辦理比價手續,乙○○即將由其所出資創設,分別由其子女未○○負責之環陽音響工程公司(以下簡稱環陽公司)、壬○○負責之鴻觀設計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鴻觀公司)及彥廷公司(應係字全公司之誤)名單交予丙○○,丙○○即基於圖利乙○○之犯意,利用其代表會主席之身分,告知鄉長癸○○(未經起訴)前開三家公司名稱,癸○○即在己○○所簽簽呈內批示由該三家公司參加比價,己○○亦明知癸○○、丙○○意在使乙○○承攬該工程,該三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均係乙○○,竟罔顧該工程之承攬應經比價程序之規定,由乙○○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該工程辦理比價前,將環陽公司、鴻觀公司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完稅資料影本,連同由公司職員自行填寫設計費比價單,持交己○○,己○○遂將前開標單一併交給乙○○,而未自行訪價,而依據癸○○、丙○○之指示,接受由乙○○自行一次提出之三家估價單,並據此做成不實之比價結果,再簽請癸○○批示,足以生損害於政府機關對於公共工程管理之正確性,而使乙○○能以環陽公司名義,依原先乙○○與丙○○之協議順利以最低價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元取得承攬權,而依利潤百分之八計算,計圖利乙○○約十八萬元。因認庚○○、戊○○、己○○,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登載不實公文書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圖利罪嫌等情。

二、公訴人所認係以下列數項為論據:㈠右開乙○○如何與被告庚○○、戊○○、丙○○、己○○四人勾串取得前開二件

工程之承攬權及如何以同一方式與前任台中縣大雅鄉長子○○、建設課長丑○○、建設課技士寅○○、現任鄉長卯○○、秘書辰○○、建設課長巳○○、總務午○○勾串取得台中縣大雅鄉新建辦公大樓內裝工程、傢具工程之承攬權之事實,業據乙○○、未○○、壬○○於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證述屬實,而乙○○、子○○、丑○○、申○○、巳○○、午○○等人均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三○八、九六二九、二一四九九、二二七一四、二五三五九號案件提起公訴在案,有起訴書影本在卷足憑。

㈡被告庚○○、戊○○部分:戊○○於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供稱:「前述工程投標

之廠商,由我簽呈請鎮長庚○○遴選,但張鎮長在我提供之所有廠商名單之外,於名單旁親自書寫超烽公司、宇全公司、彥廷公司三家之全名,負責人暨公司地址詳列於後,並加以圈選前述三家公司為比價公司,當時彥廷公司負責人與鎮長認識,並由鎮長介紹乙○○與我認識」等語,而經勘驗前開竹山鎮民代表會音響及裝璜工程卷,被告庚○○確於被告戊○○提出之名單外,加列前開三家廠商名單,並圈選之,若被告庚○○未受乙○○請託,如何得知前開三家廠商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且與乙○○所供稱,其提出之廠商名單完全相同,是被告庚○○早已內定由乙○○承攬本件工程。而竹山鎮公所職員酉○○、戌○○、亥○○、天○○等人均否認有決議要給乙○○承作等語。而被告戊○○依前述鄉長批示並介紹其與乙○○認識,客觀上應能知悉鎮長有意讓乙○○承作,而鎮長圈選之名單均係由乙○○提供陪標之用,雖被告戊○○否認知情,然其於調查局中機組測謊時,卻坦承由跡象知悉鎮長有意讓乙○○承攬等語,有測謊報告書在卷足憑,按被告戊○○既明知乙○○利用人頭廠商圍標該工程,竟罔顧法令規定,配合鎮長違法之指示,製作不實之比價紀錄,其與被告庚○○、乙○○有圖利乙○○之犯意連絡甚明。又觀之前開工程卷,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乙○○向鎮公所領款時,主計室主任地○○簽擬墊付款依規定應經代表會同意後支付之,本案如前簽,請函代表會同意後再辦理支付,不宜由代收款支應,規避程序,然被告庚○○卻批示,工程已完竣,廠商年節週轉困難,准先支付後再辦手續等語,且對乙○○變更設計增加工程款亦簽准,有各該簽呈附於該工程卷內可稽,按被告庚○○於施工期間對乙○○之請求,多予配合,益徵被告庚○○確有圖利乙○○之意。

㈢被告丙○○、己○○部分:前開參與比價之環陽公司、宇全公司、鴻觀公司名單

均係由被告丙○○所提供等情,業經癸○○證述明確,且被告己○○設計之初,係根據被告丙○○提供之設計圖及工程預算書,且比價通知函是由丙○○轉交乙○○等情,亦經被告己○○供述在卷,而經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丙○○測謊結果,發現被告丙○○所稱,未將三家廠商比價通知交給乙○○父女、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不是乙○○、壬○○父女給的、沒有收過乙○○、壬○○父女給的賄款、工程發包名單不是乙○○、壬○○父女給的等語,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顯係說謊,有該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足認被告丙○○係受乙○○請託,向癸○○關說,其目的在使得乙○○取得承作權,且於關說後又積極與被告己○○接洽,並為之轉送比價函,被告丙○○顯有圖利乙○○之犯意,又被告丙○○若無代表會主席之身分,焉能向鄉長關說,進而使鄉長同意讓乙○○承做。而被告己○○於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坦承,癸○○鄉長指定廠商時,告訴我是丙○○提供的,且只留給我乙○○之電話,叫我通知乙○○來領通知函等語,客觀上已可知悉丙○○、癸○○已內定由乙○○承攬,被告己○○諉稱不知,意在卸責,不足採信。又被告己○○自陳,因鄉長已指定,所以就沒有實質審查廠商之資格,足認被告己○○早已知道承攬廠商已內定,否則以其擔任建設課技士已長達四年,焉有疏漏此一重要程序之理,此外,經法務部調查局對被告己○○測謊結果,發現被告己○○於測謊時坦承事前即知本案要交給環陽做,而其所稱,不曾接受壬○○父女邀宴部分,呈情緒波動反應,顯係說謊,有該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足認被告己○○早已知悉圍標之事實,竟仍決標,使乙○○取得承作權,其亦有圖利乙○○之犯意至為灼然。

貳、原審認定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五六號判例參照)。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但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必須達於一般人均可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而無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始得據為被告有罪之認定。倘若犯罪事實之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審理事實之法院即應盡職權調查證據,澄清此項合理之懷疑,使之達於可得確信之程度方為適法,否則仍不能遽為被告有罪之判斷(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四二號判決參照)。且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係以行為人基於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之犯意,並將犯意表現於行為,為構成要件,若無從證明公務員有不法圖利之犯意,則其行為縱然失當,亦難遽以該條款之罪相繩(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五號判例、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三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訊據被告庚○○、戊○○、丙○○、己○○均堅決否認有何右揭犯行,庚○○辯稱:依規定原無須找三家公司設計,但求慎重,仍由三家設計比圖,並與主管及承辦人員會商,決定取用其中一家設計圖,即交承辦技士處理,因本工程較特殊,一般土木包工業無法承作,伊才在參觀其他代表會時所得之資料中圈選三家,由承辦人員依法定程序招標,並無違法之處;戊○○辯稱:不知道鎮長庚○○有無內定廠商承攬,伊均依規定辦理,看廠商寄來之資料是否符合規定,廠商是否圍標非伊可得而知者;丙○○辯稱:沒有拿名單給鄉長癸○○,該工程均由鄉公所負責,伊無權干涉;己○○辯稱:比價通知、標單等資料都是用寄的,審核廠商寄來之資料後開標,無法知悉廠商是否圍標等語。

三、被告庚○○、戊○○部分:公訴人認被告庚○○、戊○○涉犯上開犯罪,主要論據為:㈠庚○○內定該工程由乙○○承攬,證據①戊○○於調查局訊問時之上開供述,②庚○○在簽呈上圈選廠商名單與乙○○所供相同;㈡庚○○於施工中及領款時多方配合乙○○;證據,①主計室主任地○○之簽呈,②庚○○簽准變更設計追加工程款;㈢戊○○知悉庚○○內定乙○○得標,並予配合,證據:戊○○上開供述。惟查:

㈠公訴人上開第一項論據,尚未達於令人確信被告犯罪之程度:

①戊○○於八十八年五月五日調查局訊問時係供稱:前述工程招標之廠商名單由我

簽請鎮長庚○○遴選,但張前鎮長在我提供之所有廠商名單之外,於名單旁親自書寫「超峰公司」「宇全公司」「彥廷公司」三家之全名,負責人暨公司地址詳列於後並加以圈選前述三家公司為比價之公司,當時「彥廷公司」負責人乙○○與鎮長認識,並由鎮長介紹乙○○與我認識,至於鎮長是否指定廠商承攬該工程我並不清楚等語。伊主要在表明,三家比價廠商係由庚○○另外書寫圈選,且庚○○認識乙○○,伊不但未供陳該工程內定乙○○承攬,甚至表示伊不清楚此事。況戊○○嗣後於偵查及審理中之供述,亦僅強調該三家廠商名單確係庚○○指定,伊不知內定情事(本案被告及關係人等之詳細供述均見附件)。

②戊○○八十一年六月二十日簽呈內所附竹山鎮公所「八一○三○鎮民代表會裝璜

及音響系統工程」比價圈選名單(扣押證物陸之一「竹山鎮公所代表會音響及裝璜工程預算書及招標憑證資料」內,影本並見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四七號卷,以下簡稱偵D卷,一一○頁)上,確有庚○○親書之「超峰」「宇全」「彥廷」三家公司名稱及地址,此固足證該三家廠商係庚○○所指定,但指定廠商本屬鎮長職權,以此推論庚○○有內定承攬廠商,似嫌速斷,按:

⑴庚○○於調查局訊問時雖曾供稱:該三家比價廠商名單係乙○○提供,然嗣後

均已翻異前詞,且乙○○稱:該比價廠商名單係承辦人員李先生要求提供等語,與庚○○所供顯然不符,是庚○○此自白缺乏其他佐證。

⑵戊○○供稱:該工程係由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設計,該公司不是乙○○的等

語,核與工程預算書內所附設計圖(見扣押證物陸之一)上設計人欄所載相符。雖庚○○於調查局訊問時曾稱:本工程係委由乙○○設計,然此自白畢竟與上開書證內容不符,且與乙○○所稱:該工程係由其子壬○○設計,用那家公司名義其不知,其是和公所李先生洽辦等語,亦不一致,況庚○○嗣後已完全推翻前詞。

⑶庚○○嗣後雖稱,曾請三家公司設計,並由公所主管及承辦人員與伊共同會商

比圖,再決定採用之設計圖,然此為戊○○所反駁,且所舉證人酉○○、A○○、亥○○、天○○、巫俊德、地○○等人,證詞眾說紛云,或謂有此事,或謂無此事,或謂事隔太久,不復記憶,實無從採認何者為真,亦即均不足以證明庚○○此一說法堪信。然依行政院頒「各機關辦理公有建築物作業要點」第八條第一項(八十一年版)規定:「主辦工程機關遴選規劃設計單位應視工程性質或規模,依左列方式之一辦理:Ⅰ邀請資歷合格之規劃、設計單位提送服務建議書進行評比,Ⅱ邀請規劃、設計單位提送服務建議書逕行交辦,Ⅲ舉行公開徵圖、比圖」,庚○○縱未取具三家設計圖評比,亦不違法,附此敘明。

⑷又戊○○供稱:伊係以電話通知比價廠商前來領取標單等資料,卷內既無證據

足以推翻戊○○之說詞,自應信為真。又檢視「超峰」「宇全」「彥廷」公司之比價資料,包括標單、報價明細表、證件封、標單封、甲標封(裝證件封及標單封之用)、乙標封(裝上開全部資料之用)及「彥廷」公司之切結書、印鑑模、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營利事業登記證、報稅資料等(均見扣押證物陸之一),三家公司除標單及報價明細表上,由戊○○及其協辦人員C○○事先填載者外(此業據C○○在審理中證述為真),並無字跡相同之處,乙標封上之郵戳,復未連號;另由C○○證稱:其負責作開標紀錄表,廠商不會簽名,故不知有無到場,退還押標金申請書及收據是由其事先填寫,日期都押開標日,未得標廠商何人、何時來領不知道,只要帶公司章來領即可,其等實際作業均如此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此有開標紀錄表及「超峰」「宇全」「彥廷」公司收據各一紙(見扣押證物陸之一)可憑。由上可知,本件工程比價程序雖甚粗率,但卻查無違法之處。

㈡公訴人上開第二項論據,無法做為第一項論據之堅強佐證:

⑴本工程曾辦理變更設計並追加預算,固有戊○○八十二年二月四日簽呈及工程變

更設計預算書為據(見扣押證物陸之一),然變更設計之理由,戊○○簽呈上已載明,係因施工中代表會要求更換座椅及沙發並增加代表會應用物品所致,庚○○予以簽准,顯係配合代表會,而非基於彥廷公司之要求予以配合。

⑵時任竹山鎮公所主計室主任地○○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便條上註:代收款依規

定經代表會同意後支付,本案前簽,請函代表會同意後再辦理支付,不宜由代收款支應,規避程序等語;同日李明雄批示:工程已完峻,廠商遇年節週轉困難,准先支付后再辦手續等語,固有該便條影本一紙足稽(見偵D卷一○八頁)。惟經原審傳訊證人地○○證稱:此屬鎮長裁量權,因年關將近先付款,可於事後補辦等語(見原審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訊問筆錄),故庚○○此舉尚在情理之內。

㈢缺乏第一、二項論據,第三項論據亦失所附麗。

四、被告丙○○、己○○部分:公訴人認被告丙○○、己○○涉犯上開犯罪,主要論據為:己○○上開自白及前鹿谷鄉長癸○○上開證述。然查:

㈠癸○○固曾稱:「環陽」「宇全」「鴻觀」公司名單,係前鄉代會主席即被告丙

○○、副主席宇○○(已故)所提供,惟其並稱:丙○○等係就參觀其他代表會結果,提出參考名單,資料包括公司名稱、住址、電話號碼及負責人名字,其尊重代表會意見,乃指定該三家公司,本工程無內定廠商等語,顯然其意非在表示丙○○有內定廠商之嫌。況檢察官對癸○○部分,在事實欄內註明「另案簽分偵辦」,足認癸○○在本案中,屬共犯角色,所謂癸○○之證述,實係共同被告間之自白。

㈡己○○除在八十六年五月十九日調查局訊問時曾稱:本工程(指鹿谷鄉民代表會

二樓改善及內部新建工程,非木作工程部分)之設計圖與預算書係丙○○親自交予伊要求重新填寫製作,及三家公司比價通知函係交予丙○○轉交外,餘均供稱:設計圖與預算書係伊自己製作,比價通知函則係以郵寄方式送達(均詳見附件),被告此種前後不一致之自白,實無從單就伊不利部分予以採認。由上可知,公訴人所憑之證據,均屬被告間之自白,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佐證為是。

㈢檢視本件工程設計圖,並無委外設計情形,比價通知函亦係正式公文,均有附於

「鹿谷鄉代會二樓改善及內部新建工程」卷宗(見扣押證物伍之三)內之設計圖及鹿谷鄉公所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鹿鄉建字第六0一八號函可稽。再檢視「宇全」「環陽」「鴻觀」公司之比價資料,包括標單、工程估價單、切結書、印鑑模、退還押標金申請單、營利事業登記證、標封等(均見扣押證物伍之三),除工程估價單上工程項目、單位、數量,係己○○事先填載影印,供廠商書寫價格外,並無明顯字跡相同之處,標封上之郵戳,亦查不出有連號,本院實無法由此等證物找出被告己○○涉嫌違法之處。

㈣況同一時期比價招標之「鹿谷鄉代會木作工程」,歷經四次招標,始由正昌土木

包工業得標,其中第三次比價招標廠商,亦係乙○○或其借牌之「超峰」「彥廷」「臣凱」(臣凱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卻因投標金額均超過核定底價而流標,此有該工程卷宗(見扣押證物伍之二)及內附己○○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簽呈可據。此益徵丙○○、己○○所辯可採。

五、尚有以下數點,堪信被告等所辯可信:㈠乙○○、子○○、丑○○、申○○、巳○○、午○○等人,固經台灣台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六年度偵字第八三0八、九六二九、二一四九九、二二七

一四、二五三五九號案件提起公訴在案,惟此業據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並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而確定在案,有原審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及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二九四五、二九五0號判決書在卷可憑。

㈡由證人乙○○、未○○、壬○○、莊榮裕、D○○證詞(均詳見附件),足認本

案二件工程,均係乙○○圍標而取得工程承攬權,然其卻始終未指出被告等涉案,甚至表示,承辦人員不知情。

㈢公訴人認被告等圖得乙○○之利益,為工程款百分之八,然此均在包商合理利潤

百分之十範圍內,有南投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土木工程統一單價參考表一紙附卷可稽。

㈣法務部調查局對己○○測謊結果雖稱:「四、己○○承認事前即知本案要給環陽

承作,另稱:不曾接受乙○○、壬○○父女邀宴,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應係說謊」,固有法務部調查局八十六年六月三日(86)陸(三)字第八六二二七三六九號鑑定通知書一紙可憑(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偵字第一○七一六號卷,以下簡稱偵A卷,一七五頁)。然該局對戊○○所做測謊結果卻稱:「六、戊○○承認㈠、數量增減變更設計係廠商幫忙製作;㈡、本工程跡象顯示

交由彥廷承作;另稱:㈢、未直接將三份標單交予彥廷公司;㈣未得標廠商押標金不是由乙○○父女領走;經測試無情緒波動反應,應未說謊」(見同份鑑定通知書,偵A卷一七六頁);對丙○○之測謊結果亦稱:「十四、丙○○稱㈠未將三家廠商比價通知交給乙○○父女;㈡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不是乙○○、壬○○父女給的;㈢沒有收過乙○○、壬○○父女給的賄款;㈣工程發包廠商名單不是乙○○、壬○○父女給他的;上述問題經測試呈情緒波動反應,應係說謊。另稱:㈤工程承作前不認識乙○○、壬○○父女;㈥沒有答應乙○○、壬○○父女承作該項工程;上述問題經測試無情緒波動反應,應未說謊」(見該局八十六年七月九日(86)陸(三)字第八六二二七五一一號鑑定通知書,偵A卷一七八頁)。是測謊結果,對被告有利及不利者均有,顯見此項證據亦不足證明被告等犯罪;況以測謊做為偵查方法,固為可行,然直接引用做為證據,則甚有爭議。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對被告等犯罪所舉之證據,尚有合理懷疑存在,無法達到確信程度,且公務員圖利罪刑甚重,又多不確定概念,自應有更積極直接之憑證,始能令人信服,而本案係在事隔七年餘後才提起公訴,追查證據困難,公訴人之舉證責任益形重要,此外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等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犯罪,原審為被告庚○○、戊○○、丙○○、己○○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

參、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一)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未達一定金額而在一定金額百分之十以上者,得比價辦理之。其所謂的「一定金額」,於八十年經審計部調整為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審計部八十年一月三十日台審部伍字第八○○二○一六號函)。職是營繕工程之金額在五百萬元以上者,應以比價方式辦理,而所謂之比價,該條例雖未明文規定,應由承辦人員自行訪價並由廠商提出估價單,但仍應依符合該條例旨趣之方式為之,而非由屬意廠商自行一次提出多家之估價單,否則圍標、圖利之情事即無可避免;另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二二號刑事判決雖認,依台中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財物作業要點附表另規定:五十萬以上未達五百萬元者,應掛號通知殷實廠商三家領取標單定期比價,均未有承辦人員應自行訪價並由廠商自行提出估價單之規定

云云,然亦未肯認由屬意廠商自行一次提出三家廠商之估價單,況該作業要點附表規定亦係指五十萬以上未達五百萬元之營繕工程等而言,能否適用本件「竹山鎮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經以六百八十萬元得標),亦非無疑,惟原審就此並未加以論及。(二)被告戊○○於調查局中機組訊問時即明白陳稱:前述工程有辦理委外設計,但並未以招標方式行之,係由前任當時之鎮長庚○○指定「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設計,但是在我帶他們看代表會工地委由設計時,我印象中係由壬○○與二、三位設計師到現場勘查,但因當時我與壬○○並不認識,故渠稱自己為三丞公司人員時,我即帶領他們至現場丈量勘查,至於程序上,該工程原應由公所設計,但因業務繁忙且非專業裝璜設計人員,故經鎮長同意辦理委外設計,並由鎮長指定委外設計工程公司人員設計:前述工程招標之廠商名單由我簽請鎮長庚○○遴選,但張前鎮長在我提供之所有廠商名單之外,於名單旁親自書寫「超峰公司」「宇全公司」「彥廷公司」三家之全名,負責人暨公司地址詳列於後並加以圈選前述三家公司為比價之公司,當時「彥廷公司」負責人乙○○與鎮長認識,並由鎮長介紹乙○○與我認識等節,足見被告庚○○有指定廠商之情形:蓋本件若如被告庚○○所辯,伊係因乙○○到鎮長室毛遂自薦而認識乙○○,則被告庚○○根本毋須介紹乙○○與戊○○認識,且其儘可告知乙○○自行至建設課去辦理比價事宜,毋庸在廠商名單旁親自書寫該三家公司並加以圈選?又該比價廠商名單若如乙○○所述係由承辦人員李先生要求提供的,則在廠商名單旁加註該三家公司資料者,應係該李先生所為,而非由被告庚○○在名單旁親自書寫該三家公司並加以圈選?況被告戊○○復自承:「至於何人前來本公所領取標單資料我已記不清楚(檢視扣押物編號六之一),由於該三家廠商均係庚○○指定,且本工程並非營造工程,非我專長,審核上確有疏失,未能詳查而予以通過」乙語,且其經做說謊測試時,對承認本工程跡象顯示交由彥廷承作,無情緒波動反應,應未說謊,復有該測謊報告書影本一份在卷足憑,足徵被告庚○○確有讓乙○○承作之意思。(三)又觀之前開工程卷,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乙○○向鎮公所領款時,主計室主任地○○簽擬墊付款依規定應經代表會同意後支付之,本案如前簽,請函代表會同意後再辦理支付,不宜由代收款支應,規避程序,然被告庚○○於同日卻批示,工程已完竣,廠商年節週轉困難,准先支付後再辦手續等詞,且對乙○○變更設計增加工程款亦予簽准,有各該簽呈附於該工程卷內可稽,緣被告庚○○於施工期間對乙○○之請求,多予配合,益徵被告庚○○確有圖利乙○○之意。雖原審以證人地○○於審理中證稱:此屬鎮長裁量權,因年關將近先付款,可於事後補辦等語,而認庚○○此舉尚在情理之內云云,然程序上既應先函請代表會同意後再辨理支付,而不宜由代收款支應,何能認先付款項與否係鎮長之裁量權,況縱係年關將近而欲先行支付工程款項予廠商,亦可由被告庚○○要求主計人員以最速件之方式函請代表會同意,以便辨理支付;其不為此途,足認有圖利廠商之意思極明。(四)本件原審判決被告等無罪之論證方式,率皆以被告等先後之供稱不一,或其間之陳述不一致,而認定其供稱均不足採,然渠等所述是否與事賁相符,得否採為犯罪之證據,仍應綜合卷證資料分別予以判斷,非可籠統為同一之觀察。因是,倘其中之一部分為真實時,應得採為裁判之基礎,非謂其中有一部分與事實不符,即認全部均屬無可採取,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八七四號判例可資參照,是原審將公訴人之論據予以分割,並以被告等先後之供稱不一而認渠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供稱不足採信,似有未洽。(五)共同被告間之自白,若與事實相符,仍得採為證據,是被告己○○及癸○○之自白既經相互參酌而認可信為真實,且與測謊之結果相符,自得採為被告等犯罪之證據;況原審判決就乙○○圍標取得工程承攬權之事實亦予肯認,參以被告己○○自陳:因鄉長已指定,所以就沒有實質審查廠商之資格乙語,及被告丙○○若無鄉民代表會主席之身分,焉能向鄉長關說,進而使鄉長同意乙○○圍標承做等節,足見被告丙○○、己○○等確有圖利之犯行,是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尚值商榷。本件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似欠妥適等語。惟查依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務稽察條例第六條規定:各機關營繕工程....... 未達一定金額.... 得比價辦理之。其所謂的「一定金額」,審計部於八十年已調整為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而本件之工程既未愈五千萬元,被告等依比價辦理,並無不合,且該條例既未明定應由承辦人員自行訪價並由廠商提出估價單,因此被告等縱未自行訪價,亦無刑責可言,另台中縣政府所定之作業要點,對南投縣竹山鎮鹿谷鄉公所實無拘束力。又查無確切證據足證被告庚○○有圖利乙○○之事實,被告庚○○縱有指定「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設計,及選「超峰公司」「宇全公司」「彥廷公司」三家公司為比價公司,亦不能據此而認定被告庚○○、戊○○有何刑責,又乙○○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向竹山鎮公所領款時,被告庚○○於同日批示,工程已完竣,廠商年節週轉困難,准先支付後再辦手續等詞,此部份該鎮公所主計主任地○○已證述此屬鎮長裁量權,原審理由已敘明竹山鎮公所本件工程變更設計並追加預算,及乙○○請領工程款給予方便,均不能據以認定被告庚○○、戊○○有圖利罪刑責,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另以被告己○○及癸○○之自白既經相互參酌而認可信為真實,且與測謊之結果相符,自得採為被告等犯罪之證據,且原審就乙○○圍標取得工程承攬權之事實,亦予肯認部分,經查癸○○僅供稱:本工程由課長林指派己○○承辦..... 我不認識乙○○、壬○○、未○○三人,本工程應問承辦人,本工程由課長林指派己○○承辦,其辦理依據為「台灣省政府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產稽查條例」及「台灣省各機關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知」等規定;我不認識乙○○、壬○○、未○○三人;本工程應問承辦人己○○最清楚,本人不過問;本工程發包作業前,曾安排至其他鄉鎮代表會觀摩,詳情我不清楚,但最後曾由前任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宇○○(已故)二人到我辦公室,並提供該三家(環陽、宇全、鴻觀公司)之資料(包括公司名稱、住址、電話號碼及負責人名字)予我,並表示渠等前往其它鄉鎮民代表會觀摩,相關工程多由該三家公司施作,該等公司較具專業能力,希望提供我作參考,經我查訪瞭解,該等廠商確有施作本工程相類似工程之專業經驗,我乃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由己○○簽文中批示指定由環陽、宇全、鴻觀公司比議價,我不認識該三家廠商負責人及員工,絕未事先內定由何人施作,至於是否已事先內定乙○○、壬○○、未○○承作,應問丙○○、宇○○較清楚;工程預算書、設計圖究竟是否由丙○○交予己○○繕寫,我不知情,我並未介入過問細節,因該工程係施作於鹿谷鄉代表會;本工程係由鹿谷鄉公所負責協辦招標業務,我個人並不負責監督及審核業務。上開工程是我們業務職掌;未內定廠商;不認識乙○○、壬○○;同上。五年前至去年擔任鄉長;議價之廠商由代表會主席丙○○推薦,因為有涉及專業,鹿谷鄉下找不到,他們有組團去參觀,所以就尊重他們的推薦,我事後也打聽認為這幾家做的不錯等語。癸○○並無自白有圖利之犯行,另被告己○○雖供稱我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以簽呈擬請鄉長癸○○指定廠商比議價,癸○○鄉長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在該簽呈上批示指定本工程由「環陽音響公司」、「宇全實業有限公司」、「鴻觀設計工程公司」參加比議價,我乃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公所函正式通知前述環陽公司、宇全公司、鴻觀公司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前往本所禮堂開標,開標當天我不記得三家廠商人員是否到場,但我仍依規定先審查上述三家廠商之投標資格,確定皆符合規定後,再啟封三家廠商之投標單,經公開比價結果,環陽公司以低於底價二百三十七萬之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元價格得標;至於其遴選之原因及有無指定特定廠商承攬,我並不清楚;其中除宇全公司資格不符合本工程規範外,其餘兩家皆符合,由於前述三家廠商係癸○○鄉長所指定,我即未做實質廠商資格審查,故使得宇全公司亦能參加比價,我確有疏失之處;(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開工,再追加工程,八十二年十一月間招標比價因故流標,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知「超烽電業公司」「宇全公司」「環陽公司」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標,因標函回寄超過時間流標,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請鄉長指定廠商,批示指定「超烽公司」「臣凱股份有限公司」「彥廷公司」,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開標,均高於底價而流標,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簽請指定廠商,鄉長正出國,由建設課長H○○擬通知本鄉土木包工業比價,經秘書辛○○代決行,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開標,由正昌土木包工業得標);我於辦理鄉代會木作工程第三次招標比價作業時,係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當天以電話通知彥廷公司負責人乙○○前來領取超烽公司、臣凱公司、彥廷公司等三家公司之通知比價函與投標單等投標資料,乙○○於接到電話後即來鹿谷鄉公所找我,我當面交三份受文者分別係超烽公司、臣凱公司、彥廷公司之鹿谷鄉公所通知比價函給乙○○本人,乙○○隨即自行至鄉公所出納處購買投標單等資料;由於前述木作工程第三次開標前我簽請癸○○鄉長批示指定通知超烽公司、臣凱公司、彥廷公司等三家廠商前來公所比價,而癸○○鄉長於指定前述三家廠時,僅留給我彥廷公司負責人乙○○之電話,叫我通知乙○○前來領取通知函,而另外兩家因未留通訊資料,且我亦不認識,遂將超烽公司、臣凱公司之通知單一併交給乙○○轉達,因此判斷,我認為鄉長應有指定廠商承攬之意思,但開標結果卻因皆超出底價而流標;乙○○所稱並不實在,因為我擔任前述工程承辦人,雖有提供參加比價廠商名單之建議權,但我未曾使用過,何況前述工程之參與投標比價之廠商名單皆係癸○○鄉長親自批示指定,我完全無法置喙,故乙○○可能係直接或透過關係找癸○○鄉長幫忙要求參加投標比價人,至於前述代表會內部新設工程開標後,參加比價廠商宇全、鴻觀公司等之押標金係由乙○○或壬○○領回,因時隔已久我不敢確定;至於他們是否以圍標方式取得工程,我本人並不清楚○○○鄉○○○道,我本人並未獲得任何好處;公開比價當天係由公所秘書林明進所主持,列席有建設課長H○○、主計室主任柯麗娜等人,至於廠商何人參加我已記不清楚,對於宇全公司資格不符並未有人發現而提出異議。廠商由鄉長指定;挑明給環陽公司承包,形式上有三家比價;○○○鄉○○○○道,但他沒找過我;宇全公司不符規定,是我疏忽;木作工程是另一包工程;由鄉長指定;流標三、四次,由正昌土木包工業得標;第三次標時,我通知乙○○來拿標函,我三張函均交給他。本工程實際上由代表會前主席丙○○與前故主席宇○○兩人主導,有關本工程之設計圖與預算書係丙○○親自交給我要求重新繕寫與繪製,至於我會通知環陽、宇全、鴻觀公司前來參加本工程之招標比價,完全係遵照鄉長癸○○於簽呈上所批示之前述三家公司名單及資料,郵寄通知,據癸○○鄉長告訴我,渠之所以會選該三家公司前來比價,完全係遵照丙○○、宇○○所提供之廠商名單,另得標廠商環陽公司負責人未○○我不認識,未曾謀面,本工程大都係由乙○○、壬○○父女倆與我接洽有關簽約、承包、施作、驗收等事宜,我比較熟悉,但本工程於招標前,我並不認識渠等;另外鄉長於此簽呈外以字條書寫前述擬通知前來比價之廠商公司地址聯絡資料交付給我,我即根據該資料填寫公文封面,擬以郵寄方式送達通知比價函,惟我持前述通知函行至鹿谷鄉代表會前郵筒準備投遞時,正巧被丙○○前主席撞見,要求我將前述三家廠商之通知函一併交給他處理即可,我便依渠所求將比價通知函全數交給丙○○處理,至於丙○○是否有通知前述廠商我並不清楚;本工程開標後未得標之宇全、鴻觀公司其押標金各二十四萬元,係以支票方式,由乙○○或壬○○領由,至於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上之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蓋章簽名等,皆係參與投標比價之前即已製作完成,連同標單一併寄到鄉公所參加比價,故於退還押標金時,即無須再行填寫;本工程竣工驗收表及工程決算表係由監工宙○○所製表,然後由我核章;我據前述種種跡象研判,當時即懷疑本工程丙○○、宇○○、癸○○等人已內定由某一特定廠商得標承作,我雖係承辦人,但職位過低,不便過問,只能配合遵照渠等指示辦理,直到本工程開標之後,我始知本工程係內定由乙○○、壬○○父女所組成之家族企業承包施作;宙○○驗收結算總價係二百三十三萬四千元,與當初合約工程款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元相差一萬一千,惟宙○○漏記,我於審核時亦疏未注意,致驗收人員劉文堂、建設課長H○○、主計室主任柯麗娜、佐理員吳政憲等人亦未發覺而錯誤,仍按合約金額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元給付予廠商環陽公司,造成溢付一萬一千元,完全係我個人疏忽。本工程實際未向廠商對保,我只核對稅卡;本件是丙○○、宇○○、癸○○說好內定由乙○○承包等語。其自白有部分疏失,並懷疑鄉長癸○○、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宇○○(已故)內定由乙○○家族企業承包,惟其自白與癸○○、丙○○之供述不一,且被告己○○亦供渠均依規定辦理,並無自白其有圖利乙○○之犯罪事實,況且首揭最高法院判例已揭示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係以行為人基於不法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之犯意,並將犯意表現於行為,為構成要件,若無從證明公務員有不法圖利之犯意,則其行為縱然失當,亦難遽以該條款之罪相繩等情,既無確切證據足資證明被告丙○○、己○○有圖利之犯罪事實,亦不能認定丙○○、己○○有刑責,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事用法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肆、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劉 連 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得上訴。被告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顏 子 良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十五 日附件:

甲、竹山鎮民代表會裝璜及音響系統工程部分:

一、被告:㈠庚○○:

*(86.08.20調,偵A卷二六一頁)竹山鎮公所曾替竹山鎮代表會向上級政府爭取

編列預算興建代表會辦公大樓及內部設備,其中裝璜音響工程係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辦理比價發包,採取通訊領標及投標方式辦理比價,因本工程預算金額為七百萬元左右,故按當時「台灣省政府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產稽查條例」及「台灣省各機關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知」規定,一定金額(五千萬)二分之一金額以下得辦理比價之方式處理,本工程係由彥廷公司以六百八十萬元得標,後來追加預算金額為八百零一萬二千一百九十五元;本工程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辦理比價發包前,本人曾組團參觀,八十一年五、六月間乙○○主動向竹山鎮代表會玄○○主席等人表示欲承攬代表會裝璜音響工程設計,但玄○○等人表示本工程由鎮公所編列預算負責發包作業,於是乙○○至竹山鎮公所建設課詢問,並至鎮長室毛遂自荐,表示其會設計本工程,我本人乃通知各課室主管、秘書及承辦人戊○○等人商議,乃決定由乙○○繪製草圖供大家決議參考,後來本工程設計圖說草案出來,我乃邀集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及代表與鎮公所課室主管、秘書、承辦人戊○○就其設計圖說草案集思廣益,後來決議本工程委由乙○○設計,所以本工程後續作業乃由戊○○與乙○○洽辦,在乙○○設計本工程圖說及編列單價數量分析表完竣後,再由戊○○依乙○○編列單價數量表訪價後,簽陳核定底價及比價日期,所以我認識乙○○,至於壬○○因有時陪乙○○至竹山鎮公所洽辦業務,故乃認識,但平日與他們並無往來,亦無金錢借貸關係,未○○此人我不認識;本工程委外設計部分確實係乙○○、壬○○等人主動表示有能力設計,且經代表會與鎮公所相關人員同意,並無指定廠商情形;三家比價廠商是由乙○○提供,並經承辦人員查詢其公司營運狀況正常後,才通知其等參加比價作業,但未表示內定乙○○、壬○○等人承包施作情事;三家公司營業項目均與本工程有關,所以本工程在審查比價廠商資格時,認定該三家廠商資格相符,才開價格標;本工程雖委由乙○○等人設計並編列單價數量分析表,但底價由戊○○簽陳建設課長A○○、秘書酉○○、主計室主任地○○會章後,再由我本人核定底價,故乙○○並不知底價若干,所以只要何廠商最低標就由其得標,故未要求彥廷公司迴避不得參加比價;既然有投遞標單,卻說未接獲比價通知或領取標單,其中原委我不清楚。

*(86.08,20偵,A卷二九一頁)同上。三丞公司乙○○稱他能設計;既是設計又

是施作,應不會有問題,他以不同廠商名義,因他設計較了解設計內容,底價由公所訂定;比價廠商由我指定,我麻煩吳先生提供資料參考,他提供彥廷、宇全、超烽三家公司;有照規定進行比價程序;未指定何公司承攬;本件工程費由省府、縣府補助,不足款項公所會編列預算,包括設計、施作我們處理。

*(87.06.26偵,D卷三七頁)七十五至八十二年任竹山鎮鎮長;這工程比較特殊

,一般土木包工業無法做,我交由黃○○承辦;我授權給林技士,林技士拿了六、七張廠商給我,由我挑選其中三家;這三家廠商有先提供圖樣,送到公所來審核;乙○○有主動到公所表示他會做;這工程三家都有設計,我們再用比圖方式;我有請秘書酉○○、建設課長A○○、民政課長B○○、財政課長天○○商議決定;我們要求他拿圖給各科室,按程序處理,程序則交由戊○○承辦;我不知道這三家廠商屬於乙○○。

*(原審88.04.23)工程均委託設計經合法程序發包,我並未犯罪;是戊○○提供

六、七張名片,未包括土木工程,且經他們參觀後才圈選比價;如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尚未完全完工,廠商可請求估驗,先行墊付工程款;未訂立內部營繕工程規則。

*(原審88.10.27)本要計劃興建圖書館及代表會,當時有人到公所來找我,亦有

人到現場去查詢,所以我們在資料上亦有,當時為慎重組團到高雄鳳山、橋頭、台東卑南看他們代表會音響及內部施設狀況,有主管、代表會主席及我去;一開始亦查訪較內行之人做設計圖,並交給技士處理設計比圖,原可交一家,為求慎重而交三家設計,看那家圖較洽當而選定;那三家忘了,這工作交技士處理,一方面考量主管及代表會意見,看如何設計融合,圖出來才處理發包事宜,資料是由來參觀的拿給技士而提供給我參考,我在參考資料之四、五家中挑選三家,讓他們去調查;這三家非他提供給我來寫,是有人來參觀而將名片交給我,我挑選其中三張給技士,因那份資料皆是土木包工業,我直接寫上去的;光憑名片即可圈選,因還要叫技士去調查營業狀況;要合格才可以;比圖的那三家是另外三家,在圈選之前有比過圖;圖是交技士處理;廠商要指定一家或三家都可以,我們到其他縣市參觀過,知悉有此資料,由三家設計公司,原是指定一家即可,為求慎重,指定三家來比圖;三張圖就交給技士處理,公所主管及代表會人員共同探討一下;開了幾次會;這三張圖大家都有看過;是由我決定,是他們提供那一家恰當,就決定那一家;之後那張圖就交給技士;戊○○有一起去開會;是主管開會;我記得這圖面,很多主管來,不然我是外行人;這三張圖手續上應要存查;都交給技士;因時間隔太久,調查時不了解情況;預算面整個年度預算通過即可執行,不用再經過代表會審查;資格調查上他們皆沒問題,他們有去市面調查;寄給廠商有投標空白標單、印模單、價目單、比價通知單等,是一整套的,到目前仍是如此,他們另要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寄給他們的,到現在仍是如此;押標金退還申請書也附在裡面;是空白估價單,只有數量,沒有價錢;代表會應有看過圖,不可能沒看過,另吳先生去代表會查詢,有人告知公所主辦才去公所找我。

*(原審88.12.01)一開始問筆錄時,問得不清楚,時間隔太久記憶不清;有些與

事實不符,在中機組之答話有誤;我們沒有圍標;我們採通訊投標,是否他一個人為之,我們不知道,我們是由技士提供較好的圖而投標;依法處理,且依三家比價。

㈡戊○○:

*(86.5.5調查局,偵A卷二二頁)前述工程有辦理委外設計,但並未以招標方式

行之,係由前任當時之鎮長庚○○指定「三丞設計工程有限公司」負責設計,但是在我帶他們看代表會工地委由設計時,我印象中係由壬○○與二、三位設計師到現場勘查,但因當時我與壬○○並不認識,故渠稱自己為三丞公司人員時,我即帶領他們至現場丈量勘查,至於程序上,該工程原應由公所設計,但因業務繁忙且非專業裝潢設計人員,故經鎮長同意辦理委外設計,並由鎮長指定委外設計工程公司人員設計;前述工程招標之廠商名單由我簽請鎮長庚○○遴選,但張前鎮長在我提供之所有廠商名單之外,於名單旁親自書寫「超峰公司」「宇全公司」「彥廷公司」三家之全名,負責人暨公司地址詳列於後並加以圈選前述三家公司為比價之公司,當時「彥廷公司」負責人乙○○與鎮長認識,並由鎮長介紹乙○○與我認識,至於鎮長是否指定廠商承攬該工程我並不清楚;我均依規定簽呈辦理前述工程招標作業,唯由於八十一年會計年度即將結束,鎮長於八十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圈選廠商進行比價,為能使原訂開標時間六月二十六日能順利開標,投標資料不及以郵政掛號方式寄達於三家廠商,乃由我以電話聯絡方式至本公所領取標單,至於何人前來本公所領取標單資料我已記不清楚;(檢視扣押物編號六之一)由於該三家廠商均係庚○○指定,且本工程並非營造工程,非我專長,審核上確有疏失,未能詳查而予以通過。

*(86.5.5偵六六頁)鎮長指定彥廷、宇全、超烽;乙○○去找鎮長介紹認識;鎮

長指定三丞設計,但乙○○帶人員來;是否圍標我不知道,鎮長要我通知他們比價;有通知,但時間來不及,改以電話通知;(向宇全查證結果,他們沒有參加比價)我不知道,我審查時有郵戳;有人帶公司章來領回押標金,何人領走我不知道;我平常辦理甲種、乙種廠商審查,承認審查時有疏忽,因鎮長指示沒特別注意;我按照鎮長指示,不知道由何公司承包。

*(86.05.20調,偵A卷一六四頁)前述工程開標後,參加投標廠商中「超烽」「

宇全」二家並未得標,均由該二家公司派人於事後至公所領回押標金;有關超峰、宇全公司之退還押標金收據係由我業務協辦C○○事先填寫,包括「廠商」、「負責人」、「住址」等內容亦由其填寫;係因簡便領取退還押標金廠商領取之方便,由C○○統一填寫,該二家公司印章係何時蓋印我已記不清楚,至於日期會填寫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係因該日為開標日之故,C○○之填載內容係由我及各單位判行人員同意後填載;(押標金之退還日期可於開標後擇期派員至公所領取押標金,何以收據日期均由公所統一填載開標日八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不知道;前述工程辦理變更設計,其工程預算分為二部分,其中「音響弱電工程」金額為二萬四千九百六十七元,另「裝璜工程」金額為一百零八萬二千零八十八元,合計一百十萬七千零五十五元,變更設計之工程決算(實作實銷)金額為九十三萬六千五百二十五元;前述工程變更設計預算書由得標廠商彥廷公司負責人乙○○及其女兒壬○○編訂後送交予我,其編訂係因應現場實際需要及代表會之代表要求,設計工程項目之變更及數量追加,工程變更詳細表亦由彥廷公司人員計算編訂後交給我;前述工程變更設計部分並未辦理比價程序,由原彥廷公司得標承作,係依原工程簽訂之合約書第十三條規定;前述工程(含變更設計部分)係由本公所建設課技士李啟楨負責驗收,渠依我編製之「工程決算書」所附之工程竣工圖至現場核驗工程項目及數量有無符合,本工程業已於八十二年一月十八日通過驗收,該工程迄今仍結構完好。

*(87.02.11偵,E卷)代表會音響及裝潢工程是用比價;超烽、宇全、彥廷公司是鎮長指定;設計圖是鎮長指定;標單是用寄的;審查廠商名稱及營業執照。

*(87.7.2偵,D卷四四頁)我拿公所印的營造廠商名單給庚○○指定;庚○○是

在我提供之廠商名單外另寫的,據他說一般營造廠沒有做這個,而這三家廠商並不在我提供名單內;庚○○沒有請我討論此事,我不是主管;設計圖是我們委託別人設計的,是我去委託的;乙○○有去公所找我,他說沒有做過這種工程;我不知道庚○○提供這三家廠商是同一人做的;有去豐原參觀過。

*(原審88.04.23)三家廠商不是由我提供圈選比價;數量、增減、變更是請廠商

壬○○做的;我們本來就是委託壬○○做的;比價前不知道要交給彥廷做,當時不知道乙○○、壬○○是父女;這三家是由庚○○指定;庚○○沒有交待其他事;標單是用寄的;比價前庚○○沒有介紹我和乙○○認識;審查資格時沒有廠商不符情形;驗收到現在還是很好用。

*(原審88.10.27)我提供竹山鎮一些承包工程之廠商,而這些是鎮長手中資料提

供圈選;不記得有三張圖這件事,可能鎮長記錯了,設計公司有提供圖沒錯,不知有比圖程序,有委託設計,有指明一家較好的設計公司幫我們設計;圖案有送審,設計公司有三丞公司;三丞公司不是乙○○的,以前亦不認識乙○○;我只辦招標工程手續,竹山公所慣例,主辦人員無權限批示何人設計、簽選何家廠商,應是鎮長時間太久記錯了,我印象中有幾個設計公司,圖沒看過,我沒資格去參加主管會報,鎮長批示後我招標而已,設計亦同,鎮長說委託某家設計,我辦簽約手續而已,而營造廠,我只提供竹山鎮內名單供鎮長圈選;因我不是很懂,第一次辦那個重大工程,代表會內電器等皆有較籠統;我依他們寄來的營業標單上皆沒問題;主辦要審核標單,看標單有無連號,三家皆沒問題;估價單上字跡皆一樣及有用影印者,這是我們自己填的,是一個人的稿,所以同一人字跡,我們寫空白標單、估價單等,他們只填價格而已;招標過程,空白標單皆我們做好寄給三家廠商報價的;我們只要看郵局寄出不要連號,支票不要連號即可;他們依程序寄,我審查沒問題,就照辦;廠商未得標就會領回,何人領不知,因他們只要有公司印核對印模即可,時間事先寫的,由未中標公司負責人領回;收據三張於開標前即寫好,未中標領回,當日領回支票,廠商不簽到亦無法要求其簽到;可調公所公印用印資料,可查上面記載日期,資料由秘書處保管。

*(原審88.12.01)我們審查有無支票及證件,無法知悉有無圍標;此事拖延太久

,無法記得之前情形;對中機組訊問亦不清楚;我們有寄,他們私下去說的,我們不知,我們分別寄給三家,如沒接到為何會寄到公所。

二、關係人:㈠乙○○:

*(86.04.15調,偵B卷十七頁)鹿谷鄉代表會表決系統工程約於八十一、二年間

辦理比價,我找當時代表會秘書接洽爭取,秘書表示要我找鄉公所承辦人員,承辦人員要求我提供三家廠商名單參加比價才符合規定辦理,我隨即提供三家廠商名單參加比價,押標金及投標資料由我提供,至於得標廠商為何,我記不清楚,要看資料才知道。

*(86.04.15偵,B卷二二頁背)鹿谷代表會稱他們不會承辦工程,我去找某一技士辦理;現在來說是圍標。

*(86.04.16調,偵B卷二六頁)約於八十一、二年間,我獲悉竹山鎮代表會已編

列預算準備發包內裝工程(包括表決器系統),我遂與代表會秘書聯繫,代表會秘書表示工程由鎮公所總務李先生辦理發包,經洽李先生,他說表決器系統中文議程顯示器在竹山鎮內找不到廠商,請我提供三家廠商名單參考,當提供三家廠商接獲投標通知,我即提供押標金,相關投標資料分由我及壬○○準備,再寄達鄉公所參加比價,開標時,投標廠商皆由我及壬○○代表出席,施工驗收則由未○○及壬○○負責;該項工程實際上是由壬○○負責,至於以那家公司名義承攬,我已記不清,我只記得鎮公所總務李生生係直接辦理簽約,並無比價。

*(86.04.16偵,B卷三十頁背)實際是壬○○設計處理,那時鴻觀公司尚未成立,以何公司名義我不清楚。

*(86.08.20調,偵A卷二六六頁)檢視各機關工程招標情形一覽表,除名間鄉工

程無印象外,餘工程皆由我本人爭取工程承攬權後,經由我本人或壬○○提供參與陪標廠商資料予工程發包單位辦理相關比價、公開招標程序後,取得實際設計及施作承攬權;竹山鎮代會裝璜音響工程委外設計部分,我係先持設計圖稿往竹山鎮代會秘書巫先生(名不詳)親洽,渠謂該委外設計須與竹山鎮公所總務李先生(名不詳)洽辦,另本工程施作部分則由壬○○辦理比價得標,鹿谷代表會二樓改善及內部新設工程,係經竹山鎮代會巫秘書引介前述工程施作成果於鹿谷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姓名不詳),經渠等肯定,相關比價作業則與鄉公所建設課技士己○○接洽得標,表列所載工程我大體係先積極取得工程委外設計之承攬權,如建請參觀完工前例,主動提供設計圖說,爭取代表會秘書之贊同,再主動提供陪標廠商、估價單予該單位辦理比價或招標手續以順利取得承作權,我等設計圖說中技術上軟體之設計,皆屬市面上獨特之考量、研發,切中各單位需求而能順利取得工程;大體係由我及壬○○提供三家廠商之比價單(裝璜工程由壬○○覓得,音響弱電部分則由我提供)參與陪標,如各單位承辦人另有要求,則依渠等分別需求設法辦理,總之大部分皆能順利得標取得實際施作權;有關工程委外設計,各陪標廠商之設計費比價單皆由壬○○製作、填載後,交由各發包單位承辦人員辦理比價作業程序;大體上皆係發包單位將標單寄來(部分較急之案件則派我公司職員或壬○○親往洽取)由壬○○或公司職員填載比價單,將預擬得標廠商之比價單總價刻意壓低,餘陪標廠商出具者則皆高於前述標單,大部皆能如預料所期由該特定廠商得標;我等供提參與競標廠商出具之押標金,有關音響弱電工程部分皆由我本人提供,裝璜工程部分則由壬○○自行提供,惟偶爾渠經濟上有困難之際,我會預借予渠待日後取償;有關設計及裝璜工程部分之工程款項由壬○○負責請領,工程款項如有盈餘全由壬○○負責管理,音響、弱電工程所得利潤則由我本人負責管領,我除投資六百萬元予壬○○經營之鴻觀設計公司外,另亦無償為渠招攬業務,目前為止尚未實際論及盈餘分配事宜;未支付公務員好處。

*(86.08,20偵,A卷二九一頁)以上所述實在;委外設計是我去爭取,爭取來由

壬○○去接洽;沒有找承辦人員內定由我們施作;問:提供幾家廠商給承辦人員及代表會主席或鄉長?答:均提供給承辦人員,委外設計既由我施作,我不怕別家競爭;我沒有教承辦人員。

*(87.11.24偵,D卷七一頁)我會主動打給全省三○九個代表會問他們有沒有要

做議事堂更新工程;是我主動去竹山鎮代表會拜訪巫文秘書;我沒有去找鹿谷鄉代表會主席丙○○;我有借十幾家牌去比價,我們借的牌都是有加入弱電工會(又名電氣工會);竹山跟鹿谷這二件標單都用寄的;我們規格圖上都有設計圖,我們再去拜訪代表會或公所時就交給他們了;戊○○與己○○不知道我是借牌的。

*(88.01.26偵,D卷九六頁)竹山與鹿谷代表會工程都是我去接洽;陪標廠商是

我去借牌;未○○負責技術,壬○○當時還在別地方上班,沒有參與;此二工程標單不是我去辦公室拿的;一般工程利潤,因為沒有做成本分析,所以不知道;環陽公司是我出資;我每年五月都會打電話給全省代表會問今年有沒有編代表會裝潢預算,如果他們說沒有我就不去,如果有我就去拜訪代表會秘書或總務人員,而竹山這件我是去拜訪秘書,秘書說工程不是代表會辦的,是公所總務李先生承辦,我去拜訪李先生,李先生說我們雖然很有經驗,但不能只跟一家談。

㈡未○○:

*(86.08.20調,偵A卷二七二頁)竹山鎮代表會裝璜音響工程由我父親乙○○開

設之彥廷公司取得承攬權,而由我開設之環陽公司負責施作音響工程部分,至於開標過程我未參與,完全係乙○○全權處理;鹿谷鄉代會二樓改善及內部新設工程之招標雖係由我開設之環陽公司得標,惟實際上係我父親乙○○代表我去找我妹妹壬○○之鴻觀公司及宇全公司一起陪標;前述工程參加比價廠商名單由乙○○提供機關首長,而參與投標之廠商標單係乙○○取得後拿給我或壬○○填寫,至於乙○○係如何取得我不清楚;竹山鎮代表會工程,彥廷公司、超烽公司、宇全實業等廠商之標單投標金額全係環陽公司員工所填寫,其填載方式係以欲得標之彥廷公司之標價為準則,其餘兩家之標價則填寫較高之金額,使彥廷公司如期得標;竹山鎮代會工程,我係向超烽電業負責人莊榮裕、宇全實業負責人D○○等人表示要求渠等借牌陪標,經獲許可後,交前述公司執照、印鑑、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完稅資料予我,俾於投標;鹿谷鄉代會工程之投標廠商環陽公司、鴻觀公司、宇全公司等名單係由乙○○提供給公務員參考比價,而前述廠商之標單究係何人領取,我已記不清,惟標單皆係由環陽公司員工填寫,投標金額填載方式如前述,得標廠商環陽公司最低,其他鴻觀公司、宇全公司之金額則填較高;其陪標廠商之投標資料係經徵詢壬○○、D○○等人同意後我公司員工前往取得,俾以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環陽、彥廷、宇全、超烽、臣凱(改名鋇特)、德蒙樂等幾家公司之押標金由乙○○單獨提供外,其餘廠商押標金來源我不清楚;工程有關設計、規格、單價、數量由我提供壬○○參考編列;工程款由乙○○、壬○○處理,我不清楚;未予公務員好處。

*(86.08,20偵,偵A卷二九一頁)編號23是我去施工,不是我參與招標,是家

父;鹿谷鄉代會工程由家父取得,施作由公司其他人員;有打電話向宇全、超烽借牌;比價廠商名單係家父提供給承辦人員;宇全曾偽刻過公司大小印章,但經E○○夫婦同意;鹿谷鄉代會工程標單不清楚是否父親提供承辦人員,是公司小姐填寫。

*(88.01.26偵,D卷九六頁)我是環陽音響工程公司負責人;竹山代表工程是我

父親去接洽;我沒有去陪標,但公司是我父親開的,我的印章父親都可以使用;我去施作表決及錄音系統;我們公司業務及財務由我父親掌理,我只負責技術部分;標單的事不清楚;去找超烽及宇全公司,是包工程都是陪標陪來陪去;鹿谷鄉代會工程我未參與;公司如何得標我不清楚,都由我父親接洽;一般工程利潤,在繳稅前是百分之十至十一,繳稅後約百分之八淨利,是以工程款計算。

㈢壬○○:

*(86.04.10調,偵B卷七頁)八十一年底由我父親乙○○出資開設鴻觀設計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我先生F○○擔任負責人,八十三年十一月變更登記由我任負責人;公司營業項目為:一、廣告設計及景觀工程,二、室內設計及相關業務,三、空調及噪音防治工程,四、音響工,五、上述有關工程之進出口業務;七項工程(包括鹿谷鄉代會表決器工程)均係由我及乙○○共議辦理借牌及陪標廠商,押標金均由我父親提供。

*(86.08.20調,偵A卷二二九頁)上述表內所有廠商名單均係由我提供(編號2

竹山鎮代表會裝璜音響工程委外設計、3竹山鎮代表會裝璜音響工程、4鹿谷鄉代表會二樓改善及內部新裝工程),編號4比價係由我哥哥未○○負責設計比價,我只提供鴻觀公司印鑑及相關資料參與比價,編號234比價究係我父親乙○○或我哥哥未○○負責接洽,我並不清楚;問:該等承辦人員是否已知悉相關工

程設計或承作施工已內定由鴻觀設計公司,即內定由你得標負責設計或承作,答:他們都知道;只要是設計比價都由鴻觀設計公司自行製作繕打後,再郵寄或親送至相關承辦人員辦理;編號234之比價、各廠商標單要問乙○○及未○○才清楚;各工程中只要是委外設計,均由我或鴻觀公司其他職員負責製作有關結算書、驗收證明單等後,交予前述相關承辦人員,只有編號1及4是由公所承辦人員自行製作;工程款領取手續只要是得標廠商印鑑即可,故只要是我或公司職員或乙○○、未○○有空者即可去領取,因時間已久無法詳細說明;押標金是由乙○○、未○○或我負責籌措,如尚不足時則向金融行庫以不動產抵押貸款或朋友借貸後,再向有關行庫購買本票以為押標金用;編號234比價係由未○○負責製作,其餘工程音響弱電之圖說則由未○○製作草圖,我依草圖製作圖說、產品規格及預算,至於傢俱裝璜工程部分由我全部負責製作;工程款並不一定由何人領取,音響弱電由環陽公司所得,裝璜部份款項則分配予鴻觀公司;(扣押物編號四之一)內容由我本人製作,目的是工程額外支出部分記載,以便工程結算時與乙○○、未○○拆帳平均分攤,因鴻觀公司承攬公家工程均先向彼等貸借款項週轉,故記載時有虛列額外支出費用,其中大雅費用、保險費、理賠金、吉田海鮮及屏東縣議會木作、油漆等項,是實支出,主計、財政送禮實際送兩付茶具,約值二千元,其餘所載實際未支出。

*(86.08,20偵,A卷二九一頁)問:是否透過公務人員內定承包廠商?答:有參

與委外設計;編號4我只提供公司資料;竹山公所工程招標時,公司尚未成立,得標後公司才成立,是由父親及哥哥處理;押標金有時我父親支付,不足時向朋友調借。

*(87.11.30偵,D卷八五頁)我是鴻觀公司負責人;竹山鎮與鹿谷鄉代表會工程

不是我們設計;我沒有去過鹿谷、竹山,但我爸爸有向我借牌;是我父親去接洽;不曉得他如何接洽;沒有去公所領過標單;借牌沒有分配好處;比價沒有到場;我親自做設計。

*(88.01.26偵,D卷九六頁)我原來在幼美室內設計的關係企業,回來台中賴彰亮建築師事務所;鴻觀公司財務大部分由父親負責,我在做畫圖。

㈣莊榮裕:

*(86.5.7調)我自退伍即與G○○合資共同設立超烽電業工程有限公司,並任負

責人迄今;超烽公司本身並未參與上述三項工程之招標(包括竹山鎮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惟曾應環陽公司未○○之要求以超烽公司大小章參與陪標;超烽公司成立後即與環陽公司有業務往來,惟數量與金額並不多,約於八十一年起,未○○即要求超烽公司提供相關完稅資料及公司大小章予環陽公司,以便未○○能順利參與公家機關工程之招標,至八十五年約有十次左右,大部分係由環陽公司未○○或該公司職員拿已填寫好的招標資料至超烽公司蓋大小章,事前未○○都會先以電話告訴我或G○○,然後才來蓋章,另少部分係公家機關郵寄招標資料至超烽公司,再由環陽公司人員或未○○至本公司拿回去填寫資料後,再交予超烽公司蓋大小章,惟事前未○○都會來電告知我或G○○此事,故上述三項工程超烽公司並未實際參與投標作業,皆係應應未○○之要求陪標而已;超烽公司參與前述三項工程陪標,皆未提供押標金,故押標金係何人提供何人領回我不清楚,惟每次開標時,未○○皆會來超烽公司借大小章,以便參與開標;超烽公司參與陪標時,該等工程之招標資料有無郵遞,我記不清楚,唯一可確定的是,沒有派人至開標現場參與作業;知道未○○拿公司大小章是要去參與陪標;我從沒答應未○○讓超烽公司擔任環陽公司或未○○主導而得標廠商之履約保證廠商,但開標時未○○拿公司大小章去參與,吳某是否有私下盜蓋我則不清楚;未收環陽公司或未○○任何好處或利益;我都沒有接到公家機關以書面或以電話等方式通知參與招標作業,別人有沒有接到我不清楚。

*(86.5.7偵,B卷三八頁)有借牌給未○○;提供公司大小章、營利事業登記證

、近期完稅證明;未○○通常只說有工程招標,未詳細說明何工程;承辦人員有無通知記不清楚,大約均沒有通知,如有是環陽通知我們;未領押標金,未到現場開標,未擔任保證或保固廠商。

乙、鹿谷鄉民代表會二樓改善及內部新建工程:

一、被告:㈠丙○○:

*(86.06.27偵,B卷八八頁)七十九年至八十三年任鹿谷代表會主席;鹿谷代表

會二樓改善及內部新設工程是公所辦理,是己○○辦理,工程均由鄉長處理,比價廠商不是我提供,我們曾參觀竹山代表會議事廳回來後要己○○設計;有次參觀竹山代表會後,乙○○、壬○○到己○○家中,當時癸○○也在場,由癸○○打電話給我,我趕過去因而認識他們;當日沒談何事;未將本件工程比價廠商名單提供給癸○○轉交己○○;未將工程預算書及設計圖交己○○;己○○沒有將比價通知函交給我。

*(87.02.11偵,E卷)設計圖不是我交給己○○;我不認識乙○○;後來在己○

○那兒泡茶鄉長及己○○找我去鳳凰村廟會,一起去吃拜拜;比價通知單不是我交給乙○○。

*(原審88.10.27)廠商不認識,未建議廠商;有去竹山代表大會參觀,做得不錯

,與副主席同往;參觀時廠商未同往,是之後有去找副主席,我沒遇到;在己○○家有碰到乙○○、壬○○?沒有打過電話,是他們在泡茶時叫我去,時間忘了,是因一廟會讓人請客,鳳凰村廟會,非己○○家,己○○家是去泡茶;有介紹一包商,但非乙○○;己○○未拿過比價單給我;沒有碰到己○○要拿比價單去寄,不可能那麼巧,但代表會前有郵筒;沒拿圖給我看;發包前未見過包商。

*(原審88.12.01)鹿谷鄉代表會無權去管公所的事,且非工程人員亦不會叫包商

承包,我把持地方自治原則做事;他是鄉長,我們代表會無權干涉,而副主席做工程有無提供名單我不知道;我絕未提供名單。

㈡己○○:

*(86.5.5調,偵A卷四二頁)代表會內部新設工程並無辦理委外設計,完全係由

我本人負責設計繪圖及編製預算書;我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以簽呈擬請鄉長癸○○指定廠商比議價,癸○○鄉長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九日在該簽呈上批示指定本工程由「環陽音響公司」、「宇全實業有限公司」、「鴻觀設計工程公司」參加比議價,我乃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以公所函正式通知前述環陽公司、宇全公司、鴻觀公司於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前往本所禮堂開標,開標當天我不記得三家廠商人員是否到場,但我仍依規定先審查上述三家廠商之投標資格,確定皆符合規定後,再啟封三家廠商之投標單,經公開比價結果,環陽公司以低於底價二百三十七萬元之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元價格得標;至於其遴選之原因及有無指定特定廠商承攬,我並不清楚;其中除宇全公司資格不符合本工程規範外,其餘兩家皆符合,由於前述三家廠商係癸○○鄉長所指定,我即未做實質廠商資格審查,故使得宇全公司亦能參加比價,我確有疏失之處;(八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開工,再追加工程,八十二年十一月間招標比價因故流標,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通知「超烽電業公司」「宇全公司」「環陽公司」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開標,因標函回寄超過時間流標,八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請鄉長指定廠商,批示指定「超烽公司」「臣凱股份有限公司」「彥廷公司」,八十三年一月十五日開標,均高於底價而流標,八十三年一月十七日簽請指定廠商,鄉長正出國,由建設課長H○○擬通知本鄉土木包工業比價,經秘書辛○○代決行,八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開標,由正昌土木包工業得標);我於辦理鄉代會木作工程第三次招標比價作業時,係於八十三年一月十三日當天以電話通知彥廷公司負責人乙○○前來領取超烽公司、臣凱公司、彥廷公司等三家公司之通知比價函與投標單等投標資料,乙○○於接到電話後即來鹿谷鄉公所找我,我當面交三份受文者分別係超烽公司、臣凱公司、彥廷公司之鹿谷鄉公所通知比價函給乙○○本人,乙○○隨即自行至鄉公所出納處購買投標單等資料;由於前述木作工程第三次開標前我簽請癸○○鄉長批示指定通知超烽公司、臣凱公司、彥廷公司等三家廠商前來公所比價,而癸○○鄉長於指定前述三家廠時,僅留給我彥廷公司負責人乙○○之電話,叫我通知乙○○前來領取通知函,而另外兩家因未留通訊資料,且我亦不認識,遂將超烽公司、臣凱公司之通知單一併交給乙○○轉達,因此判斷,我認為鄉長應有指定廠商承攬之意思,但開標結果卻因皆超出底價而流標;

乙○○所稱並不實在,因為我擔任前述工程承辦人,雖有提供參加比價廠商名單之建議權,但我未曾使用過,何況前述工程之參與投標比價之廠商名單皆係癸○○鄉長親自批示指定,我完全無法置喙,故乙○○可能係直接或透過關係找癸○○鄉長幫忙要求參加投標比價人,至於前述代表會內部新設工程開標後,參加比價廠商宇全、鴻觀公司等之押標金係由乙○○或壬○○領回,因時隔已久我不敢確定;至於他們是否以圍標方式取得工程,我本人並不清楚○○○鄉○○○道,我本人並未獲得任何好處;公開比價當天係由公所秘書林明進所主持,列席有建設課長H○○、主計室主任柯麗娜等人,至於廠商何人參加我已記不清楚,對於宇全公司資格不符並未有人發現而提出異議。

*(86.5.5偵,偵A卷七五頁)廠商由鄉長指定;挑明給環陽公司承包,形式上有

三家比價;○○○鄉○○○○道,但他沒找過我;宇全公司不符規定,是我疏忽;木作工程是另一包工程;由鄉長指定;流標三、四次,由正昌土木包工業得標;第三次標時,我通知乙○○來拿標函,我三張函均交給他。

*(86.05.19調,偵A卷一二四頁)本工程實際上由代表會前主席丙○○與前故副

主席宇○○兩人主導,有關本工程之設計圖與預算書係丙○○親自交給我要求重新繕寫與繪製,至於我會通知環陽、宇全、鴻觀公司前來參加本工程之招標比價,完全係遵照鄉長癸○○於簽呈上所批示之前述三家公司名單及資料,郵寄通知,據癸○○鄉長告訴我,渠之所以會選該三家公司前來比價,完全係遵照丙○○、宇○○所提供之廠商名單,另得標廠商環陽公司負責人未○○我不認識,未曾謀面,本工程大都係由乙○○、壬○○父女倆與我接洽有關簽約、承包、施作、驗收等事宜,我比較熟悉,但本工程於招標前,我並不認識渠等;另外鄉長於此簽呈外以字條書寫前述擬通知前來比價之廠商公司地址聯絡資料交付給我,我即根據該資料填寫公文封面,擬以郵寄方式送達通知比價函,惟我持前述通知函行至鹿谷鄉代表會前郵筒準備投遞時,正巧被丙○○前主席撞見,要求我將前述三家廠商之通知函一併交給他處理即可,我便依渠所求將比價通知函全數交給丙○○處理,至於丙○○是否有通知前述廠商我並不清楚;本工程開標後未得標之宇全、鴻觀公司其押標金各二十四萬元,係以支票方式,由乙○○或壬○○領回,至於退還押標金申請單上之投標廠商名稱、負責人蓋章簽名等,皆係參與投標比價之前即已製作完成,連同標單一併寄到鄉公所參加比價,故於退還押標金時,即無須再行填寫;本工程竣工驗收表及工程決算表係由監工宙○○所製表,然後由我核章;我據前述種種跡象研判,當時即懷疑本工程丙○○、宇○○、癸○○等人已內定由某一特定廠商得標承作,我雖係承辦人,但職位過低,不便過問,只能配合遵照渠等指示辦理,直到本工程開標之後,我始知本工程係內定由乙○○、壬○○父女所組成之家族企業承包施作;宙○○驗收結算總價係二百三十三萬四千元,與當初合約工程款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元相差一萬一千元,惟宙○○漏記,我於審核時亦疏未注意,致驗收人員劉文堂、建設課長H○○、主計室主任柯麗娜、佐理員吳政憲等人亦未發覺而錯誤,仍按合約金額二百三十四萬五千元給付予廠商環陽公司,造成溢付一萬一千元,完全係我個人疏忽。

*(86.05.19偵,A卷一三0頁)同上。本工程實際未向廠商對保,我只核對稅卡;本件是丙○○、宇○○、癸○○說好內定由乙○○承包。

*(87.02.11偵,E卷)有承辦鹿谷鄉代會工程;是議價;由環陽、宇全、鴻觀三

家公司,他們寄標單,看他們證件審查資格;鄉長指定;不知是圍標;後來環陽得標;設計圖是我做的;投標資料用寄的;不是交給乙○○;三家廠商名單不是鄉長拿給我的,是他提出來的;比價通知單是用寄的;有正式發文;溢付工程款一萬一千元是因監工宙○○漏未寫扣款。

*(87.11.24偵,D卷七一頁)不知道他們是借牌比價;當時是按照鄉長指示找這

三家;我不知道比價之前就要交給環陽承做;不知道要交給誰;沒有接受邀宴;這三份標單不是交給乙○○,是用寄的;比價時有很多人在下面,我都不認識,不知道是不是三家廠商的人;看他們寄來的營業執照審核資格;副主席拿草圖給我,叫我按照草圖設計;鄉長有留乙○○地址;鄉長是指定三家,不是說由環陽來做;只要有二家廠商合格就可以得標,是有一家不合格。

*(原審88.04.23)要給三家廠商的標單確實是用寄的,只是剛好碰到丙○○打招呼而已,我只是懷疑他們有內定,不敢說,但後來他們寄來的標單均合法。

*(原審88.10.27)標單、估價單、退還申請書,這是他們來領的;有注意沒連號

;是鄉長批示三家公司;三份比價資料是寄給廠商;是用寄的,途中巧遇代表會主席、副主席,因郵筒在代表會門前,而向他們打招呼,當時要去寄標函;包商去出納領三張標函回去,是一個個信封分裝,只寄比價通知單,其餘東西交出納,由包商自己去領買;規定即如此,寄通知單沒有登記亦非寄掛號,只用公所信封;鄉長沒說為何指定這三家;標後才知悉乙○○;沒中標的當場領回東西;當天沒來,過幾天就會來;沒中標的沒入國庫,當場退還;空白收據連同寄的,他們與估價單一起寄來,開標後夾在一起;因他們拿公司印章,而蓋綠色那張,寄給他們空白填好,領回時蓋章,故可確定是這家公司領回。

二、關係人:㈠癸○○:

*(86.08.20調,偵A卷二五七頁)我擔任鹿谷鄉公所鄉長期間,於八十二年五月

間確有辦理「代表會二樓改善工程及內部新設工程」,惟本工程係由鹿谷鄉民代表會自行向南投縣政府爭取二百四十四萬元,但納入鹿谷鄉公所預算編列,本來本工程理應由鹿谷代表會自行辦理招標、發包之業務,當時代表會主席丙○○曾表示其只有一位組員也不懂有關發包業務,乃央求鄉公所協辦,我乃交建設課從旁協助,本工程由課長林指派己○○承辦,其辦理依據為「台灣省政府及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產稽查條例」及「台灣省各機關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投標須知」等規定;我不認識乙○○、壬○○、未○○三人;本工程應問承辦人己○○最清楚,本人不過問;本工程發包作業前,曾安排至其他鄉鎮代表會觀摩,詳情我不清楚,但最後曾由前任代表會主席丙○○、副主席宇○○(已故)二人到我辦公室,並提供該三家(環陽、宇全、鴻觀公司)之資料(包括公司名稱、住址、電話號碼及負責人名字)予我,並表示渠等前往其它鄉鎮民代表會觀摩,相關工程多由該三家公司施作,該等公司較具專業能力,希望提供我作參考,經我查訪瞭解,該等廠商確有施作本工程相類似工程之專業經驗,我乃於八十二年六月十七日由己○○簽文中批示指定由環陽、宇全、鴻觀公司比議價,我不認識該三家廠商負責人及員工,絕未事先內定由何人施作,至於是否已事先內定乙○○、壬○○、未○○承作,應問丙○○、宇○○較清楚;工程預算書、設計圖究竟是否由丙○○交予己○○繕寫,我不知情,我並未介入過問細節,因該工程係施作於鹿谷鄉代表會;本工程係由鹿谷鄉公所負責協辦招標業務,我個人並不負責監督及審核業務。

*(86.08,20偵,A卷二九一頁)上開工程是我們業務職掌;未內定廠商;不認識乙○○、壬○○;同上。

*(87.07.24偵,D卷六二頁)五年前至去年擔任鄉長;議價之廠商由代表會主席

丙○○推薦,因為有涉及專業,鹿谷鄉下找不到,他們有組團去參觀,所以就尊重他們的推薦,我事後也打聽認為這幾家做的不錯。

*(原審88.10.27)代表會審議時就有地方多人去關心,我事後查詢主席所提供之

廠商並未中標;當鄉長,每一工程審議時即會有人發出消息,致很多人會去拜訪留下名片,主席所提供之名單並未中標;未看過乙○○;未在己○○家中看到乙○○;包商那麼久不記得了。

㈡D○○:

*(86.5.7調,偵B卷四十頁)前述九項工程(包括鹿谷鄉代表會裝潢音響工程)

,沒有參與比價,八十一年間我就與未○○熟識,業務上亦有往來,所以此時即提供宇全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執照影印資料予吳某,以便渠陪標之用,而未○○私下擅自刻用本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以便投標時使用,我事後發覺,但礙於生意往來,故未予以阻止,吳某借本公司名義陪標時,會向我索取本公司繳稅資料,我僅提供此稅單資料,其他並未過問其內情;宇全公司上述九項工程之投標單、工程估價單均非我所填寫,何人所填寫須問未○○,押標金我未提供,亦未參與投標及比價手續;該等工程承辦人員於工程招標比價前從未以電話通知或郵寄方式將標單等相關資料寄給我,交予何人我不清楚;經再確認,鹿谷鄉代表會工程標單上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係我本人提供,惟投標資料內容我不清楚。

*(86.5.7偵,B卷四五頁)壬○○有向我要過公司稅單,其中有二件工程印章是

我借她,其它不是,她說印章自己去刻;起初沒有同意她去刻章,我並無同意,但也沒有追究;沒有收到承辦人員招標通知或郵寄招標資料;沒有任保證人或保固人;沒有提供保證金或帳號給她。

註:偵A卷─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七一六號卷。

偵B卷─同右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四○三○號卷。

偵C卷─同右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四三號卷。

偵D卷─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六四七號卷。

偵E卷─同右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二八九號卷。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