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四四號
上訴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右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七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0九六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丁○○綽號S,曾有盜匪、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紀錄,其中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第一0六九號刑事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嗣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與張棟凱(綽號阿凱,由原審法院通緝中)、戊○○(另由檢察官移送原審法院併辦)、綽號「小廖」之廖銘昌及另乙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下簡稱丁○○等五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事先謀議,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某日,推由前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持其相片向台中市團管部謊報遺失而申請補發退伍令,致該團管部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遂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將該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退伍、停役、除役令(證)證明書上,因而補發甲○○名義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乙紙,致使該團管部對於辦理兵役事務產生不正確性,亦使甲○○有受不實申報處罰之虞,自足以生損害於該團管部及甲○○;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隨即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持其相片二張、前開登載不實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及不詳時、地所偽刻「甲○○」名義印章乙枚,以國民身分證遺失為由,在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偽造甲○○名義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一份,並偽造「甲○○」之署押及蓋用該偽造之印章而偽造「甲○○」之印文各一枚於該申請書後,持向該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於同日核發貼有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相片之甲○○名義國民身分證予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致使該戶政事務所對於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之戶政業務正確性產生影響,亦使甲○○有受不實申請處罰及其國民身分證遭不法行使之虞,自足以生損害於該戶政事務所及甲○○;嗣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復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持前開補發之國民身分證及其另於不詳時、地所偽刻之「甲○○」印鑑章一枚,再至前開戶政事務所以甲○○之名義偽造印鑑登記申請書一份,又偽造「甲○○」之署押一枚及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甲○○」之印文二枚於該申請書,暨偽造甲○○名義之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一份,再偽造「甲○○」之署押及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甲○○」之印文各一枚於該申請書後,檢附偽造「甲○○」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之印鑑卡一份,持向該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印鑑及申請印鑑證明,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罔,而於職務上所掌印鑑卡上為不實之變更記載,並據此核發蓋有「甲○○」印文之不實印鑑證明五份予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致使該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事務產生不正確性及甲○○之印鑑證明有遭冒用之虞,均足生損害於該戶政事務所及甲○○。嗣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續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將其於不詳時、地,以土地所有權狀遺失為由,蓋用上開偽造之印鑑章偽造「甲○○」之印文七枚所完成偽造之甲○○名義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及將其於不詳時、地偽造「甲○○」之署押一枚,暨蓋用上開偽造之印鑑章偽造「甲○○」之印文三枚所完成偽造之甲○○切結書一份,連同前開已變更為甲○○名義之不實印鑑證明、貼有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相片之甲○○名義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持向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甲○○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六○八號土地所有權狀,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又於該土地登記申請書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甲○○」之印文一枚辦理補正手續,致該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因而依法以雙掛號向甲○○寄發遺失補發權狀之公告,詎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竟持偽造之甲○○印章乙枚至甲○○住處等候,於郵務機關送達公告時,在雙掛號收執上偽造「甲○○」之印文一枚,用以表示甲○○收受該公告,嗣該公告因期滿無人異議,前開地政事務所繼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將代表土地權利書狀滅失意義之「書狀補給」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並據此補發土地所有權狀,致影響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事務及土地所有權狀管理之相關事務之正確性,暨甲○○所有之右述土地有遭不法處分之虞,均足生損害於該地政機關及甲○○;而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取得上開權狀後,丁○○等五人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持前開甲○○名義補發之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等相關文件,前往彰化縣○○鎮○○路○段○○○號黃金燦所經營之代書事務所,欲向不知情之黃金燦告貸金錢,足使甲○○有受追償之虞,自足生損害於甲○○。但因黃金燦於同日下午六時三十分許以電話向甲○○本人查詢,甲○○始發現上情,丁○○等五人始未得逞。
二、丁○○復夥同張棟凱、戊○○、綽號「小廖」之廖銘昌及其他二名年籍姓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以下簡稱丁○○等六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經謀議計劃後,由「小廖」先向戊○○收取相片五張,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遺失為由,持前開相片向台中市團管部申請補發退伍令,致該團管部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遂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將該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退伍、停役、除役令(證)證明書上,因而補發丙○○名義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乙紙,致使該團管部對於辦理兵役事務產生不正確性,亦使丙○○有受不實申報處罰之虞,自足以生損害於該團管部及丙○○;而戊○○即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持其相片二張、前開登載不實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及渠等於不詳時、地所偽刻「丙○○」名義印章乙枚,以國民身分證遺失為由,在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偽造「丙○○」之署押一枚及蓋用上開偽造之印章而偽造「丙○○」之印文二枚據以偽造成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一份,持向該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於同日核發貼有戊○○相片之丙○○名義國民身分證予戊○○,致使該戶政事務所對於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之戶政業務正確性產生影響,亦使丙○○有受不實申請處罰及其國民身分證不當行使之損害,自足以生損害於該戶政事務所及丙○○;嗣戊○○復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持前開補發之國民身分證及其另於不詳時、地所偽刻之「丙○○」印鑑章一枚,再至前開戶政事務所以丙○○之名義偽造印鑑變更登記
申請書一份,又偽造「丙○○」之署押一枚及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丙○○」之印文三枚於該申請書,暨偽造丙○○名義之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一份,再偽造「丙○○」之署押及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丙○○」之印文各一枚於該申請書後,檢附偽造之「丙○○」署押及印文各一枚之印鑑卡一份,持向該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印鑑及申請印鑑證明,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罔,而於職務上所掌印鑑卡上為不實之變更記載,並據此核發蓋有「丙○○」印文之不實印鑑證明一份予戊○○,致使該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事務產生不正確性及丙○○之印鑑證明有遭冒用之虞,均足生損害於該戶政事務所及丙○○。而戊○○即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將其於不詳時、地,以土地所有權狀遺失為由,偽造「丙○○」之署押四枚(簽名及指印各二枚)及蓋用上開偽造之印鑑章偽造「丙○○」之印文五枚所完成偽造丙○○名義之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於不詳時、地偽造「丙○○」之署押三枚(簽名二枚及指印一枚),暨蓋用上開偽造之印鑑章偽造「丙○○」之印文五枚所完成偽造之切結書一份,連同前開已變更為丙○○名義之不實印鑑證明、貼有戊○○相片之丙○○名義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持向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丙○○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段第二九四號土地所有權狀,致使該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因而依法予以公告,嗣該公告因期滿無人異議,前開地政事務所繼於同年十一月二日將代表土地權利書狀狀滅失意義之「書狀補給」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並據此補發土地所有權狀,致影響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事務及土地所有權狀管理之相關事務之正確性,暨丙○○所有之右述土地有遭不法處分之虞,均足生損害於該地政機關及丙○○;而丁○○等六人取得上開權狀後,即由「廖銘昌」向不知情之林瑞德佯稱丙○○欲以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九四號土地借貸金錢,請其代覓金主,林瑞德因之再委託不知情之楊瓦興及許春成轉覓,彼等二人遂介紹不知情之金主乙○○欲貸予款項新台幣(下同)一千五百萬元,並以其配偶張賴碧蓮名義辦理抵押權及地上權之設定登記,林瑞德即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委由不知情之代書洪文從代為辦理抵押權及地上權之設定登記事宜,丁○○等六人即利用洪文從偽造丙○○名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並蓋用該偽造之丙○○印鑑章而偽造「丙○○」之印文各四枚於各該契約書上,再偽造丙○○名義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二份,並各蓋用該偽造之丙○○印鑑章而偽造「丙○○」之印文各三枚於該申請書後,檢附貼有戊○○相片之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前開不實之印鑑證明、偽造丙○○名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就前開丙○○所有之土地向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二千一百萬元及每年地租五千元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予張賴碧連,足使地政機關對於抵押權、地上權設定登記等地政管理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使丙○○所有之右開土地權益受損,復有受追償之虞,自足生損害於該地政機關及丙○○,迨同年十二月二日辦理完成登記手續,廖銘昌與二名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其中之一自稱丙○○)、林瑞德、許春成、楊瓦興、乙○○、張賴碧連等人即於同日下午三時許,在台中市○○街與自立街口之雅芳泡沬紅茶店見面,洽談放款事宜,但因乙○○向廖銘昌等人索取丙○○之國民身分證時,渠等有推託之情,乙○○發覺有異而未付款,並聯絡丙○○本人,始察覺上情,丁○○等六人始未得逞。
三、案經甲○○、丙○○告訴由台灣省政府警政廳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丁○○經本院傳喚,固均未到庭應訊,惟其於偵查及原審法院審理中,均矢口否認有上訴人即檢察官所指之各該犯行,辯稱:伊因剛出獄,怕再被警查獲,乃依報紙所刊登之廣告向共同被告張棟凱購買國民身分證使用,並未參與檢察官所指之各該犯行云云;但查右揭事實,已據戊○○於警訊供稱:「我是在與綽號小廖、S〔英文字母取音〕、阿凱三人洽談代辦偽冒身分證時,小廖等三人即提議以申請補發退伍令著手,取得身分證,再註銷原印鑑,變更新印鑑,繼而取得補發土地所有權狀,再(向)金融機構或民間設定地上權冒貸,如得手獲利不少,我同意加入,隨後即由小廖帶我依序辦理,不料在土地所有權狀未取得前我就被警查獲,申辦文件均由我簽名」、「:::S平常騎豪邁機車:::」、「我與他們(指被告及張棟凱、小廖三人)相處不到二個月,甫加入還沒談到如何分配獲利,據他們說他們幹過好幾票:::我只參與偽冒丙○○部分,但我曾看到小廖資料袋有甲○○文件,有無得手我不知道,因為土地所有權狀尚未取得我就被警查獲:::」、「(經訊以你所陳本案偽造文書、詐欺共犯之一綽號S者真實姓名、年籍為何時,答稱)是丁○○,000年0月000日生,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籍台中縣○○鄉○○村○○○路○○號無誤(經警提示相關丁○○相片影本兩張指證)。」、「我是因與共犯之一綽號小廖介紹認識(指綽號S之丁○○),差不多一個月不到,我與他沒有仇隙。」、「(小廖與林瑞德是)朋友關係,朋友介紹我與林瑞德認識,小廖是我介紹給林瑞德認識。」等語(見偵查卷第十五、十六、十八、二十六頁),嗣於偵查中猶供稱:「我只確認有丁○○(指共犯),其他人不確定。」、「:::丁○○沒有與我商量如何詐騙,但陳某在場未出聲。」等語,並指認被告本人無訛(同見上揭卷第一一0二、一一五、一一六頁);次查告訴人丙○○、甲○○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均遭冒領、變更,土地所有權狀亦遭冒領等情,均據丙○○、甲○○指訴綦詳,復經證人乙○○、許春成、楊瓦興、黃金燦、林瑞德等人證述在卷;至戊○○嗣於偵查及審理時雖矢口否認有參與前述之各該犯行,並供稱其因案被通緝,為掩飾其身分,乃依報紙廣告登載方式與張棟凱取得聯絡,向張棟凱購買偽冒之國民身分證以供使用,至被告僅於伊向張棟凱購買民國身分證時見過一次,被告在旁邊並未講話等語,然此與其前供不符,且參酌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被告係於其第一次與張棟凱洽談時即在場諸情,因認戊○○嗣後翻異,當係圖卸其本身刑責及故為迴護被告之詞,自難採信;此外,復有貼有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相片之甲○○名義國民身分證、補發之甲○○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六0八號土地所有權狀、貼有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相片之甲○○名義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印鑑登記申請書、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印鑑卡、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甲○○名義印鑑證明、貼有戊○○相片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貼有戊○○相片之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貼有戊○○相片之丙○○名義之退伍、停役、徐役令(證)遺失證明書、丙○○名義之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印鑑卡、補發之丙○○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九四號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遭不實設定之他項權利證明書、貼有不詳姓名男子相片之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不實
之丙○○名義之印鑑證明、抵押權及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等件影本附卷可證,從而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丁○○等五人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事先謀議,於八十七年九月間某日,推由前開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持其相片向台中市團管部謊報遺失而申請補發退伍令,致該團管部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遂於同年月二十一日將該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退伍、停役、除役令(證)證明書上,因而補發甲○○名義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乙紙,致使該團管部對於辦理兵役事務產生不正確性,亦使甲○○有受不實申報處罰之虞,自足以生損害於該團管部及甲○○。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隨即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持其相片二張、前開登載不實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及不詳時、地所偽刻「甲○○」名義印章乙枚,以國民身分證遺失為由,在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偽造甲○○名義之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一份,並偽造「甲○○」之署押及蓋用該偽造之印章而偽造「甲○○」之印文各一枚於該申請書後,持向該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於同日核發貼有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相片之甲○○名義國民身分證予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致使該戶政事務所對於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之戶政業務正確性產生影響,亦使甲○○有受不實申請處罰及其國民身分證不法行使之損害,自足以生損害於該戶政事務所及甲○○。嗣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復於同年月二十二日持前開補發之國民身分證及另於不詳時、地偽刻「甲○○」之印鑑章一枚,再至前開戶政事務所以甲○○之名義偽造印鑑登記申請書一份,又偽造「甲○○」之署押一枚及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甲○○」之印文二枚於該申請書,暨偽造甲○○名義之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一份,再偽造「甲○○」之署押及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甲○○」之印文各一枚於該申請書後,檢附偽造「甲○○」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之印鑑卡一份,持向該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印鑑及申請印鑑證明,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罔,而於職務上所掌印鑑卡上為不實之變更記載,並據此核發蓋有「甲○○」印文之不實印鑑證明五份予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致使該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事務產生不正確性及甲○○之印鑑證明有遭冒用之虞,均足生損害於該戶政事務所及甲○○。嗣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續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將其於不詳時、地,以土地所有權狀遺失為由,蓋用上開偽造之印鑑章偽造「甲○○」之印文七枚所完成偽造之甲○○名義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及其於不詳時、地偽造「甲○○」之署押一枚,暨蓋用上開偽造之印鑑章偽造「甲○○」之印文三枚所完成偽造之甲○○名義之切結書一份,連同前開已變更為甲○○名義之不實印鑑證明、貼有該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相片之甲○○名義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持向台中市中山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甲○○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六○八號土地所有權狀,並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又於該土地登記申請書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甲○○」之印文一枚辦理補正手續,致該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因而依法以雙掛號向甲○○寄發遺失補發權狀之公告,詎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於同年月二十八日,竟持偽造之甲○○印章乙枚至甲○○住處等候,於郵務機關送達公告時,在雙掛號收執上偽造「甲○○」之印文一枚,用以表示甲○○收受該公告,嗣該公告因期滿無人異議,前開地政事務所繼於同年十月二十九日將代表土地權利書狀滅失意義之「書狀補給」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並據此補發土地所有權狀,致影響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事務及土地所有權狀管理之相關事務之正確性,暨甲○○所有之右述土地有遭不法處分之虞,均足生損害於該地政機關及甲○○;而該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取得上開權狀後,丁○○等五人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許,持前開甲○○名義補發之土地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國民身分證等相關文件,前往黃金燦所經營之代書事務所,欲向不知情之黃金燦告貸金錢,足使甲○○有受追償之虞,自足生損害於甲○○。被告丁○○等六人基於共同概括犯意聯絡,經謀議計劃後,由「小廖」先向戊○○收取相片五張後,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以遺失為由,持前開相片向台中市團管部申請補發退伍令,致該團管部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遂於同年月二十四日將該等不實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退伍、停役、除役令(證)證明書上,因而補發丙○○名義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乙紙,致使該團管部對於辦理兵役事務產生不正確性,亦使丙○○有受不實申報處罰之虞,自足以生損害於該團管部及丙○○。戊○○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持其相片二張、前開登載不實之退伍、停役、除役令(證)遺失證明書及渠等於不詳時、地所偽刻「丙○○」名義印章乙枚,以國民身分證遺失為由,在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偽造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一份,並偽造「丙○○」之署押一枚及蓋用該偽造之印章而偽造「丙○○」之印文二枚於該申請書後,持向該戶政事務所辦理補發國民身分證,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於同日核發貼有戊○○相片之丙○○名義國民身分證予戊○○,致使該戶政事務所對於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之戶政業務正確性產生影響,亦使丙○○有受不實申請處罰及其國民身分證不當行使之損害,自足以生損害於該戶政事務所及丙○○。嗣戊○○復於同年月二十九日持前開補發之國民身分證及其另於不詳時、地偽刻「丙○○」之印鑑章一枚,再至前開戶政事務所以丙○○之名義偽造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一份,又偽造「丙○○」之署押一枚及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丙○○」之印文三枚於該申請書,暨偽造丙○○名義之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一份,再偽造「丙○○」之署押及蓋用該偽造之印鑑章而偽造「丙○○」之印文各一枚於該申請書後,檢附偽造之「丙○○」署押及印文各一枚之印鑑卡一份,持向該戶政事務所辦理變更印鑑及申請印鑑證明,致使該戶政事務所之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罔,而於職務上所掌印鑑卡上為不實之變更記載,並據此核發蓋有「丙○○」印文之不實印鑑證明一份予戊○○,致使該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登記事務產生不正確性及丙○○之印鑑證明有遭冒用之虞,均足生損害於該戶政事務所及丙○○。而戊○○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將其於不詳時、地,以土地所有權狀遺失為由,偽造「丙○○」之署押四枚(簽名及指印各二枚)及蓋用上開偽造之印鑑章偽造「丙○○」之印文五枚所完成偽造之丙○○名義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及其於不詳時、地偽造「丙○○」之署押三枚(簽名二枚及指印一枚),暨蓋用上開偽造之印鑑章偽造「丙○○」之印文五枚所完成偽造之切結書一份,連同前開已變更為丙○○名義之不實印鑑證明、貼有戊○○相片之丙○○名義國民身分證影本各一份,持向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丙○○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段第二九四號土地所有權狀,致使該地政事務所承辦公務員受其欺矇,因而依法予以公告,嗣該公告因期滿無人異議,前開地政事務所繼於同年十一月二日將代表土地權利書狀狀滅失意義之「書狀補給」登載在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土地登記簿上,並據此補發土地所有權狀,致影響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事務及土地所有權狀管理之相關事務之正確性,暨丙○○所有之右述土地有遭不法處分之虞,均足生損害於該地政機關及丙○○。被告丁○○等六人取得上開權狀後,即由「廖銘昌」向不知情之林瑞德佯稱丙○○欲以所有之上述土地借貸金錢,請其代覓金主,林瑞德因之再委託不知情之楊瓦興及許春成轉覓,彼等二人遂介紹不知情之金主乙○○欲貸予款項一千五百萬元,並以張賴碧蓮名義辦理抵押權及地上權之設定登記,林瑞德即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委由不知情之代書洪文從代為辦理抵押權及地上權之設定登記事宜,被告丁○○等六人即利用洪文從偽造丙○○名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並蓋用該偽造丙○○印鑑章而偽造「丙○○」之印文各四枚於各該契約書上,再偽造丙○○名義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二份,並各蓋用該偽造丙○○印鑑章而偽造「丙○○」之印文各三枚於該申請書後,檢附貼有戊○○相片之丙○○名義之國民身分證、前開不實之印鑑證明、偽造丙○○名義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地上權設定契約書等相關文件,就前開丙○○所有之土地向台中市中正地政事務所辦理最高限額抵押權二千一百萬元及每年地租五千元之地上權設定登記予張賴碧連,足使地政機關對於抵押權、地上權設定登記等地政管理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使丙○○所有之右開土地權益受損,復有受追償之虞,自足生損害於該地政機關及丙○○。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四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中詐欺取財未遂罪部分,並依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丁○○等五人、被告丁○○等六人偽造署押、印章、印文,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至被告丁○○等六人利用不知情之洪文從代為辦理抵押權及地上權之設定登記手續而持以行使右揭各項偽造之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之犯行,係屬間接正犯。另被告丁○○等五人及被告丁○○等六人彼此間各就右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已據戊○○供明無訛,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未遂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復均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各應以一罪論,並均依法加重其刑。再其所犯上開各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法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查被告曾有盜匪、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前科紀錄,其中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八十六年度易第一0六九號刑事判決量處有期徒刑六月,於同年四月二十六日確定,嗣於八十七年七月一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綠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存卷可考,其於五年內再犯上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又戊○○於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即已入監服刑,固有臺灣臺中監獄函在卷可稽,惟其既參與右列犯行之謀議,復分擔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其係因盜匪案件遭通緝被緝獲始入監服刑,此經戊○○陳明在卷,尚難認定其已終止右述犯行之謀議而得以脫免共同正犯之刑責,併予敘明。原審法院為被告無罪之判決,固非無見,但查被告確有參與前揭犯罪行為之謀議與實施,業如上論,原審法院未詳予勾稽而為被告無罪之判決,自有未妥,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查被告已有前科資料,已如右論,復於犯罪後矢口否認犯行,態度非佳,且於本院審理時經傳喚無著,足見其尚無向上之心,爰併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嚴重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被告有期徒刑貳年,以資懲儆。又被告等五人及被告等六人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章、印文、署押,尚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業已滅失,應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二百十九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六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蕭 廣 政法 官 李 寶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敍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蕭 玉 真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一 日附錄: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0一、偽造「甲○○」之印章乙枚。
0二、偽造「甲○○」之印鑑章乙枚。
0三、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
0四、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印鑑登記申請書上,偽造「甲○○」之署押一枚及偽造之印文二枚。
0五、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上,偽造「甲○○」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
0六、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印鑑卡上,偽造「甲○○」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
0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台灣省台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五份,其上偽造「甲○○」印文各一枚。
0八、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偽造「甲○○」之印文合計八枚。
0九、偽造之切結書上,偽造「甲○○」之署押一枚,偽造「甲○○」之印文三枚。
一0、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郵務送達雙掛號收執上,偽造「甲○○」之印文一枚。
一一、偽造「丙○○」之印章乙枚。
一二、偽造「丙○○」之印鑑章乙枚。
一三、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書上,偽造「丙○○」之署押一枚及偽造之印文二枚。
一四、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印鑑變更登記申請書上,偽造「丙○○」之署押一枚及偽造之印文三枚。
一五、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印鑑登記證明申請書上,偽造「丙○○」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
一六、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印鑑卡上,偽造「丙○○」之署押及印文各一枚。
一七、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台灣省台中市北區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一份,偽造「甲○○」印文各一枚。
一八、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之土地登記申請書上,偽造「丙○○」之署押四枚(簽名及指印各二枚)及偽造之印文五枚。
一九、偽造切結書上,偽造「丙○○」之署押三枚(簽名二枚及指印一枚),偽造之印文五枚。
二0、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土地登記申請書二份,偽造「丙○○」之印文各三枚。
二一、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地上權設定契約書上,偽造「丙○○」之印文各四枚。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