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八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甲○○右受刑人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免除其保安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核有關證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曾 謀 貴法 官 李 寶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 玉 真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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