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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聲字第 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又因妨害公務罪,所處有期徒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古 金 男

法 官 張 祺 祥法 官 沈 應 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智 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四 日

V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偵 年 案│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及 ├─┬───┬────┼─┬───┬────┤備 註││ │ 刑 │年 月 日│ │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 度 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違 │有併伍│ │ │ │ │ │ │ │ │ ││ 反 │期科萬│ │ 號│台│ │  │最│ │ │ ││ 水 │徒罰元│ 3 │ 12│中│ 上8│ │高│ 台2│ │ ││ 土 │刑金 │ 至 │ 偵 73│高│ 2│ 1 │法│ 5│ 1 5│ ││ 保 │六新 │ 4 │ 64│分│ 訴4│ │院│ 上1│ │ ││ 持 │月臺 │ │ 23│法│ 1│ │ │ │ │ ││ 法 │ 幣 │ │ │ │ │ │ │ │ │ │├──┼───┼────┼─────┼─┼───┼────┼─┼───┼────┼────┤│ │ 有 │ │ 號 │台│ │ │ │ │ │ ││ 妨 │ 期 │ │ 1 │中│ 上9│ │最│ 台2│ │ ││ 害 │ 徒 │ 8 間│ 偵 6 │高│ 9│ 2 │高│ 6│ 8 5│ ││ 公 │ 刑 │ │ 4 │分│ 易1│ │法│ 上2│ │ ││ 務 │ 四 │ │ 6 │法│ │ │院│ 4│ │ ││ │ 月 │ │ │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