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如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罰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七款、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振 甫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罪名│ 告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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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違 │新萬罰│ │ 台 │ │台│ │ │ │ │ │5台│ 反 │台元金│ │ 中 │ 4│中│ 上4│ │最│ 台4│ │1中│ 電 │幣 │ │ 地 │ 偵 6│高│ 2│ │高│ 9│ 6 3│緝地│ 信 │壹 │ │ 檢 │ 3│分│ 訴4│ │法│ 上8│ │執檢│ 法 │拾 │ │ 署 │ 7│院│ 2│ │院│ 2│ │
│ │貳 │ │ │ │ │ │ │ │ │ │
├──┼───┼────┼──┼─────┼─┼───┼────┼─┼───┼────┤│違刀│新 罰│ │ 南 │ │台│ │ │ │ │ │4南│反械│台 金│ │ 投 │ 9│中│ 上7│ │最│ 台6│ │9投│槍管│幣 │ 5 4│ 地 │ 偵 7│高│ 5│ │高│ 8│ │執地│砲制│肆 │ │ 檢 │ 4│分│ 訴8│ │法│ 上2│ │檢│彈條│萬 │ │ 署 │ 2│院│ 1│ │院│ 7│ │
│藥例│元 │ │ │ │ │ │ │ │ │ │└──┴───┴────┴──┴─────┴─┴───┴────┴─┴───┴────┘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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