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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聲字第 5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三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傷害致人於死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壹月,褫奪公權叁年。

理 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劉 榮 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槍管│ 有 │ │ │ │ │ │ │ │ │ │ 8││砲制│ 期 │ │ 台 │ 0│台│ 中3│ │同│ 同 │ │ 9││彈條│ 徒 │ 3 │ 中 │ 偵 5│中│ 0│ 9 │ │ │  9│ 執 5││藥例│ 刑 │ │ 地 │ 9│地│ 簡7│ │ │ │ │ 7││刀 │ 二 │ │ 檢 │ 5│院│ 1│ │上│ 上 │ │ ││械 │ 月 │ │ │ │ │ │ │ │ │ │ │├──┼──┼────┼──┼─────┼─┼───┼────┼─┼───┼────┼────┤│ │有褫│ │ │ │ │ │ │ │ │ │ 1││ 傷 │期奪│ │ │ │台│ 上9│ │同│ 同 │ │ 2││ 害 │徒公│  6│ 自 │ 訴 │中│更4│ 5 │ │ │ 6 8│ 執 6││ 致 │刑權│ │ │ │高│ ㈠3│ │ │ │ │ 3││ 死 │七三│ │ │ │分│ │ │ │ │ │ ││ │年年│ │ │ │院│ │ │上│ 上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