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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89 年聲字第 6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二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法 官 劉 榮 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IVX4Q4L10T28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罪名│ 告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恐 │有六│ │ 台 │ 0│臺│ │ │臺│ │ ││ │期月│ │ 中 │ 5│中│ 上0│ │中│ 上0│ ││ │徒 │ 9 │ 地 │ 偵 8│高│ 5│  │高│ 5│  ││ 嚇 │刑 │ │ 檢 │ 8│分│ 訴6│ │分│ 訴6│ ││ │ │ │ 署 │ │院│ 1│ │院│ 1│ │├──┼──┼────┼──┼─────┼─┼───┼────┼─┼───┼────┤│ 妨 │有八│ │ 台 │ 0│臺│ │ │台│ │ ││ 害 │期月│ │ 中 │ 5│中│ 上0│ │中│ 上0│ ││ 公 │徒 │ 9 │ 地 │ 偵 8│高│ 5│  │高│ 5│  ││ 務 │刑 │ │ 檢 │ 8│分│ 訴6│ │分│ 訴6│ ││ │ │ │ 署 │ │院│ 1│ │院│ 1│ │├──┼──┼────┼──┼─────┼─┼───┼────┼─┼───┼────┤│ 竊 │有六│ │ 台 │ 0│臺│ │ │最│ │ ││ │期月│ │ 中 │ 5│中│ 上0│ │高│ 台0│ ││ │徒 │ 9 9│ 地 │ 偵 8│高│ 5│  │法│ 1│ 1 ││ 盜 │刑 │ │ 檢 │ 8│分│ 訴6│ │院│ 上3│ ││ │ │ │ 署 │ │院│ 1│ │ │ │ │├──┼──┼────┼──┼─────┼─┼───┼────┼─┼───┼────┤│山利│有一│ │ 台 │ │臺│ │ │最│ │ ││坡用│期年│ │ 中 │ 偵 7│中│ 上1│ │高│ 台4│ ││地條│徒四│ 9 間│ 地 │ 9│高│ 1│ 4 6│法│ 6│ 6 ││保例│刑月│ │ 檢 │ 緝 8│分│ 訴4│ │院│ 上5│ ││育 │ │ │ 署 │ │院│ │ │ │ 3│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0-08-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