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七七五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中(八十六年訴字第六二一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移轉管轄,必須有管轄權之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時,始得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未遂案件,在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其聲請移轉管轄之理由略以:因死者謝通運前係天道盟不倒會長,黨羽甚眾,又涉嫌人擴及前國大代表謝東松,謝東松在地方上有支持者及黑道兄弟,如在彰化地院審理,恐影響治安或難期公平;又共犯謝東松現已申請再審,另一共犯黃主旺二審判決後已上訴最高法院,將來發回更審也在台中高分院,如移轉台中審理,比較安全公平,調卷亦比較方便,因此聲請移轉至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云云。
三、經查被告上述聲請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應予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古 金 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世 傑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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