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九三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公共危險罪,所處有期徒柒月;又因常業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常業竊盜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古 金 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世 傑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二十九 日
D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有 │ │ │ │ │ │ │ │ │ │ ││ 公 │ 期 │ │ 南 │ │台│ 上0│ │最│ 台 │ │ 1││ 共 │ 徒 │ │ 投 │ 偵 │中│ 7│ │高│ │ 1 7│ 執 5││ 危 │ 刑 │ │ 地 │ │高│ 訴4│ │法│ 上 │ │ 1││ 險 │ 柒 │ │ 檢 │ │分│ 2│ │院│ │ │ ││ │ 月 │ │ 署 │ │院│ │ │ │ │ │ │├──┼──┼────┼──┼─────┼─┼───┼────┼─┼───┼────┼────┤│ │有刑│ │ │ │ │ │ │ │ │ │ ││ 常 │期前│ │ 台 │ 7│台│ 上6│ │台│ 上6│ │ 5││ 業 │徒工│ 6 8│ 中 │ 偵 5│中│更9│ 9 │中│更9│ 6│執保8││ 竊 │刑作│ │ 地 │ 7│高│ ㈠1│ │高│ ㈠1│ │ 1││ 盜 │貳叁│ │ 檢 │ 9│分│ │ │分│ │ │ ││ │年年│ │ 署 │ │院│ │ │院│ │ │ ││ │陸 │ │ │ │ │ │ │ │ │ │ ││ │月 │ │ │ │ │ │ │ │ │ │ │└──┴──┴────┴──┴─────┴─┴───┴────┴─┴───┴────┴────┘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