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二六號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四三四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О三八號),經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原審判決駁回(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八號),原告提起上訴。經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六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古 金 男法 官 林 輝 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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