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附民上字第四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被上訴 人 乙○○右列上訴人,因傷害(家庭暴力案件)案件,經被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六十一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明 珠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年 十一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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