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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上易字第 13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四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傷害(家庭暴力案件)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九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七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核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古 金 男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