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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上易字第 25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七六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被 告兼右代表人 甲○○ 男四十歲(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身分證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三三○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三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查張永章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廿二日係自被告公司離職而非辦理退休,有勞工保險局函附之張永章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載明可稽,又事後被告業與告訴人協議成立和解,亦有和解書附卷可憑,原審以張永章既因離職之故,被告未給付退休金,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不涉有該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嫌,而為無罪之諭知,並無不合。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可採取,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二 月 卅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法 官 陳 欣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一 月 二 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動基準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