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九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右上訴人因傷害(家庭暴力案件)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四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法 官 龔 永 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麗 玉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