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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上易字第 7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四二號

上 訴 人 甲○○即 被 告右上訴人因傷害(家庭暴力案件)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三二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六九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法 官 劉 榮 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