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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抗字第 42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抗字第四二九號

抗 告 人即被移送人 甲○○右抗告人因聲請免除執行感訓處分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日裁定(九十年度感聲字第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免予執行與已執行刑事處分,保安處分相折抵後之有期徒刑叁月,保安處分壹年叁月肆日。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聲請人即被移送人甲○○,前因於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由苗栗縣警察局會同苗栗縣調查站、苗栗憲兵調查組審查後,經臺灣省政府警政廳複審認定為流氓,經苗栗縣警察局於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告誡書,列冊輔導在案,詎猶不知悔改,復於受告誡後一年內,猶於受告誡後一年內之八十六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許,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改造四五手槍一枝,及具殺傷力之子彈三顆,足以破壞社會秩序,屬流氓不法行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感抗字第七八號駁回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八十六感裁字第十九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之抗告確定,而其同一流氓行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亦經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並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感裁字第一九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感抗字第七八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四六號、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五號影印卷四宗、裁定及判決附卷可稽。又聲請人前述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至同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在台灣新竹少年監獄執行完畢,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十月十四日,以竹檢泉執章字第二三五九○號函覆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完畢函一份,附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執字第八九四號卷宗,此業經本院調卷查核無訛,並有影卷一宗在卷可稽,及法務部被告在監在押資料表一分附卷可考,則前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已執行完畢。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所處之有期徒刑三月部分,可以其實際在監日數折抵感訓處分之執行,故可折抵感訓處分之期間為三月。至聲請人其餘聲請折抵部分,同一行為並未被認定係流氓行為,此有前述影卷四宗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一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六度訴字第二一三號判決影本各一份在卷可稽,自與折扺之規定不符而無從折抵,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因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於八十六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許,非法持有改造四五手槍一枝及具有殺傷力之子彈三顆之流氓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七年八月廿七日,以八十七年度感抗字第七八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而其同一流氓行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八十七年六月十七日,以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一八五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上開刑事處分及保安處分均已執行完畢,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上開已執行之刑事處分與保安處分自得與感訓期間相折抵,免予執行該部分云云。

三、按「受裁定感訓處分之流氓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經判決有罪確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之」。其折抵以感訓處分一日互抵有期徒刑,拘役或保安處分一日。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八十六年十月四日下午三時許,在苗栗縣○○鎮○○街○○巷○弄○號,被查獲持有四五手槍一枝及具殺傷力之子彈三顆,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其持槍彈之流氓行為,亦經本院裁定交付感訓處分確定,此有本院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一一八五號確定判決及八十七年感抗字第七八號確定裁定附卷可證。而抗告人上開之刑事處分有期徒刑三月,業於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執行完畢(八十七年七月八日至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保安處分業於八十九年六月廿二日執行完畢(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至八十九年六月廿二日)此有臺灣新竹少年監獄出獄證明書正本,及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出所證明書正本附卷可證。則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抗告人上開之已執行之刑事處分與保安處分,自得與感訓期間相互折抵。原審疏未詳查,對於保安處分部分不准折抵,尚有未當,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爰重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郭 同 奇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王 瑩 澤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