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九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 由甲○○因盜匪等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林 輝 煌法 官 劉 榮 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俞 豪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一 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罪名│ 告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槍械│有月台刑年│ │ 台 │ 等│臺│ │ │最│ │ ││砲管│期,幣後 │ │ 中 │ 8│中│ 上1│ │高│ 台8│ ││彈制│徒併十強 │ 間│ 地 │ 偵 2│高│ 6│ 4 6│法│ 7│ 7 6││藥條│刑科五制 │ │ 檢 │ 2│分│ 訴5│ │院│ 上8│ ││刀例│二罰萬工 │ │ 署 │ 8│院│ 2│ │ │ 3│ ││ │年金元作 │ │ │ │ │ │ │ │ │ ││ │六新,三 │ │ │ │ │ │ │ │ │ │├──┼─────┼────┼──┼─────┼─┼───┼────┼─┼───┼────┤│懲條│有三 │ │ 台 │ 等│臺│少1│ │最│ 8│ ││治例│期年 │ │ 中 │ 8│中│連4│ │高│ 台0│ ││盜 │徒 │ 3 │ 地 │ 偵 2│高│ 上1│ 1 │法│ 3│ 5 ││匪 │刑 │ │ 檢 │ 2│分│ 訴 │ │院│ 上3│ ││ │ │ │ 署 │ 8│院│ │ │ │ │ │└──┴─────┴────┴──┴─────┴─┴───┴────┴─┴───┴────┘
(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