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聲字第 12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四六號

聲請人即被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三號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二兩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再聲請廻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陳筱佩庭長於審理鈞院八十九年度重上更(二)字第一三三號案件時不再行調查證據,預設立場問案,爰聲請廻避等語。經查,聲請人並未就其聲請廻避之前開事實予以釋明,核與前開法條規定不符,本件聲請不能認為正當,應予駁回,特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陳 賢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