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三六四號
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七六九號竊盜案件,聲請責付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候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者,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有固定住居所與正當職業,無逃亡之虞。且所居房屋租約屆至。不知屏東家中住址,無法通知家人。又被告留職停薪,無法籌措保證金,請准予責付云云。
三、茲查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且經依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待送執行,所請責付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康 應 龍法 官 趙 春 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琴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十 月 廿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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