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八號
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甲○○右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案件(本院八十九年聲再字第三四一號,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認其駁回無理由,業經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請求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抗告法院裁定前,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因懲治盜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業經本院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認為尚無必要,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嘉 雄法 官 龔 永 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明 珠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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