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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聲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所處有期徒刑陸月;又共同常業贓物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 由甲○○因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已確定,茲由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部分,所處有期徒刑六月,業經執行完畢,由檢察官就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劉 連 星法 官 胡 忠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粘 銘 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C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字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非合│ 有 │ │ │ 9│ │ 6│ │ │ 6│ │執緝 ││法成│ 期 │ │ 台 │ 1│台│ 0│ │台│ 0│ │887 ││吸麻│ 徒 │ 8 │ 中 │偵6│中│訴6│  │中│訴6│ 1 6│ ││用醉│ 刑 │ │ 地 │ 4│地│ 2│ │地│ 2│ │ ││化藥│ 陸 │ │ 檢 │ 1│院│ │ │院│ │ │ ││學品│ 月 │ │ │ │ │ │ │ │ │ │ │├──┼──┼────┼──┼───┼─┼───┼────┼─┼───┼────┼────┤│ │ 有 │ │ │ 7│台│ │ │台│ │ │執保 ││ 常 │ 期 │ │ 台 │ 5│中│ 上6│ │中│ 上6│ │185 ││ 業 │ 徒 │ 4 │ 中 │偵7│高│更9│ 9 │高│更9│  6│於刑之執││ 贓 │ 刑 │ │ 地 │ 9│分│ 一1│ │分│ 一1│ │行前令入││ 物 │ 陸 │ │ 檢 │ │院│ │ │院│ │ │勞動場所││ │ 月 │ │ │ │ │ │ │ │ │ │強制工作││ │ │ │ │ │ │ │ │ │ │ │三年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