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聲字第 6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六七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常業重利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部分,應自所定應執行刑部分,予以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方 艤 駐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胡 忠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 孟 伶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A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告 ├────┼─┬─────┼─┬───┬────┼─┬───┬────┤│ │ 刑 │年 月 日│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名 │ │ │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恐危│有 │ │台│ │台│ │ │台│ │ │6│ 害│期己│ 9 │中│偵8 │中│上5│ 5 │中│上5│ 5 │4│ 安│徒執│ 至 │地│ 8 │高│ 訴2│ │高│ 訴2│ │1│ 全│刑畢│  4│檢│ 8 │分│ 6│ │分│ 6│ │5│嚇罪│五 │ │署│ 1 │院│ │ │院│ │ │執│ │月 │ │ │ 2 │ │ │ │ │ │ │├──┼──┼────┼─┼─────┼─┼───┼────┼─┼───┼────┤│常重│有併│ 8 初│台│偵8 │台│ │ │台│ │ ││ │期罰│ 至 │中│ 8 │中│上5│ 1 │中│上5│ 2 │6│ │徒二│  │地│ 8 │高│ 更9│ │高│ 更9│ │5│業利│刑萬│ │檢│ 1 │分│ 一2│ │分│ 一2│ │6│ │六五│ │署│ 2 │院│ │ │院│ │ │1│ │月千│ │ │ │ │ │ │ │ │ │執│ │ 元│ │ │ │ │ │ │ │ │ │└──┴──┴────┴─┴─────┴─┴───┴────┴─┴───┴────┘

A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