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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聲字第 9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二六號

聲明人即受刑人之配偶 許寶猜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受 刑 人 甲○○右聲明人因受刑人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對於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異議之聲明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由鈞院以民國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六號刑事判決量處受刑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受刑人如期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前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並依法檢具書類即臺灣地區蛋雞事業畜牧之雞場負責人之資料,以職業之關係為由,若入獄執行六個月徒刑,將嚴重危及其所經營雞場之事業發展為由,向該署執行檢察官聲請准予易科罰金時,卻遭執行檢察官駁回受刑人前揭聲請,聲明人即受刑人之配偶(以下簡稱聲明人)許寶猜認為執行檢察官前揭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因受刑人確實為雞場所有人及經營人,對外業務之接洽,均由受刑人親自為之,而客戶亦以受刑人為交易之對象,聲明人雖為受刑人之配偶,但並未介入該雞場之業務接洽,故若受刑人繼續入獄執行,則不僅雞場業務及經營將全面中斷,在此不景氣之環境下,等六個月後出獄,則已經營十餘年之雞場,勢必另起爐灶,而以受刑人近六十之年紀,將如何有該等充沛精力從新經營,更何況,受刑人由於操持雞場經營,以取糊口來源,不料經年累月下,卻罹患腎結石合併腎水腫,必須至醫院追蹤治療,故若受刑人繼續入獄執行,則其所罹患之前揭症狀,將有惡化之危險,等出獄後,如何有健康之身體,繼續經營事業,爰檢具臺灣地區蛋雞事業畜牧登記卡、出貨單、當選證書、診斷證明書等件,以身體及職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作為刑法第四十一條聲請准予易科罰金之事由,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向鈞院聲明異議,並請鈞院詳察,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以保障受刑人之權益云云。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其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第四百八十六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違反區域計劃法等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九一六號刑事判決撤銷原審判決,改論處受刑人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嗣受刑人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前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報到,並依法檢具書類即臺灣地區蛋雞事業畜牧之雞場負責人之資料,以職業之關係為由,若入獄執行六個月徒刑,將嚴重危及其所經營雞場之事業發展為由,向該署執行檢察官聲請准予易科罰金,經執行檢察官以受刑人占用土地供他人傾倒廢棄物,私設之非法掩埋場傾倒之垃圾逾數百公噸,獲利極為龎大,易科罰金不足收矯正之效,難達維持法秩序之目的,參酌犯罪現場受刑人用作掩埋之怪手、旁置之排水系統,顯為專業經營,再衡諸行政機關曾為罰鍰,卻無法收遏止之效,且受刑人提出之工作證明,由聲明人為之已足,而受刑人之孫子女,受刑人並非彼等之扶養義務人等情,否准受刑人易科罰金之聲請而發監執行,經核尚無不當,則聲明人就此部分據之聲明異議,自無理由。至聲明人聲明意旨雖尚以受刑人罹患腎結石合併腎水腫,必須至醫院追蹤治療,故若受刑人繼續入獄執行,則其所罹患之前揭症狀,將有惡化之危險,並以身體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為由聲請准予受刑人易科罰金云云,然此部分因身體之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乙節,並未據受刑人或聲明人以之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本院就此部分自無法判斷執行檢察官就此部分之指揮執行是否未當,從而聲明人就此部分一併據之聲明異議,尚有未合。綜上所述,足見聲明人對於執行檢察官之指揮執行聲明異議,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蕭 廣 政法 官 李 寶 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哲 禎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