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前因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六日,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壹年陸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謝 說 容法 官 黃 日 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端 容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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