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二號
聲 請 人即受判決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贓物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一六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六日確定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五六二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再審狀所示。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所定情形之一及第四百二十一條有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陳 賢 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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