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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0 年附民字第 2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台中市水電裝置業職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四九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陳 登 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桂 鳳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1-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