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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更(一)字第 2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四七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男 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男 二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後,延長羈押二月,嗣至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一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法 官 陳 秀 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禎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