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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易字第 18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家暴)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九七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二號及同年度偵字第六六八四號移送併辦)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陳 嘉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