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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易字第 3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三六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傷害(家庭暴力案件)等案件,不服臺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六八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第一審判決被告所涉恐嚇無罪部分(起訴案號: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就被告被訴恐嚇部分判決無罪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認被告於警訊中供稱:「我在作菜給小孩吃,我太太在旁邊一直雜唸,我就用菜刀嚇唬她」等語,核與告訴人於警訊中指稱:「我丈夫拿菜刀嚇我。」並於偵訊中稱:「他拿著刀子」等語,認被告確實有舉刀作勢向告訴人恐嚇之犯行無誤云云,惟查:

㈠被告雖於警訊中供稱曾因告訴人雜唸而用菜刀嚇唬她等語,然觀之告訴人於警訊

中僅指訴被告涉及傷害犯行,對於被告所涉恐嚇部分卻未置一詞,故被告於警訊中之上開自白與事實是否相符已有疑問。

㈡告訴人及被告於偵查中之供述內容,經本院當庭勘驗偵訊錄音帶,其完整內容如下:

(偵查卷第十五頁至第十六頁)

「 問:你要告甲○○怎麼樣?

英答:他喔,他那一天我說他拿皮包,拿皮包還有那個,嗯,說儲金簿啊,說

台語也行嗎?問:嗯。

英答:(台語)啊,我對伊說是不是伊向我拿,伊說沒啊,我對伊說是伊拿,結果伊就拿刀給我打啊。

問:他打你喔?英答:嗯,對啊。

問:他有拿菜刀恐嚇你嗎?英答:有啊。

問:他在那一天?英答:好多天了,那個不是有登記嗎?問:做筆錄的,那個是不是。

英答:嗯,對。

問: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五點半是不是?英答:對。

問:他拿菜刀怎麼樣?英答:他拿菜刀只是這樣比啊,沒有要,沒有意思要殺我,就是,要拿,好像是在嚇唬我這樣。

問:他菜刀怎麼樣拿?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英答:菜刀,好像是拿這樣。

問:對你嗎?英答:沒有,對我前面,遠遠的,好像是這樣比較對。

問:怎樣?英答:這樣。

問:對著你嗎?還是只是拿起來?英答:直接拿起來要,好像一直要恐嚇我,把我‧‧‧。

問:他有要嚇你嗎?英答:好像有。

問:你有被嚇到嗎?英答:有啦。也是很緊張啊。結果他沒有殺我就拿那個‧‧‧。

問: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問:在家裡,打你。打你哪裡?用什麼打你?英答:用那個拖把棍子。用那個拖把那個棍子。

問:拖把棍子。打你哪裡?英答:那個,這裡,這裡,還有那個腳這裡。

問:手臂,膝蓋喔?英答:對,對。

問:打你那裡啦,用講出來的嘛。

英答:(台語)左手喔,左手,(台語)左手。

問:左手的,左手手臂,是不是?英答:對。

問:還有哪裡?英答:還有右腳這裡。

問:右腳的哪裡?英答:膝蓋這裡,後面這裡。

問:‧‧‧舉起刀子喔?英答:拿菜刀。

問:舉起菜刀,是不是?英答:對啊。

問:有對著你揮舞嗎?英答:沒有。

問:他有,他有要恐嚇你嗎?英答:沒有。

問:沒有啊?英答:沒有。

問:他拿刀不是要恐嚇你嗎?英答:沒有。是要,跑回來意思是要‧‧把我,不是說要把我殺了,是只拿菜刀比起來這樣,那我就很怕了。

問:那個,陳進發,你有打他是不是?發答:對啊。

問:那你有拿刀子要嚇他嗎?發答:那時候是,剛在切菜啊,在切菜的時候,他就過來,一直念,我就是只拿菜刀這樣比而已啊。

問:你是要嚇,恐嚇他嗎?發答:就是在切菜,他一直念,我‧‧‧。

問:(台語)就給他嚇驚喔?發答:對啊,就順勢拿起來這樣而已。

問:就順勢把菜刀拿起來。就是把刀子順勢拿起來而已,對不對?發答:對啊。

(爭吵)

問:(台語)伊有無拿刀子給你嚇驚無?英答:他是這樣比啦,也沒有說要嚇唬我,是拿起來而我看到就怕了,很怕。

(停頓約二分鐘)

問:你是要拿刀子恐嚇他是不是?發答:就是比一下而已啊。

問:比一下而已啊。(台語)是為給伊嚇驚喔?啊?發答:就順勢比一下而已啊?

問:那比一下是什麼意思?發答:就是在切菜嘛,那他在後面嗎,我就轉過身,拿菜刀拿這樣而已。

問:你有拿菜刀對著他嗎?發答:就這樣而已,轉過身而已。

問:轉過身當時有沒有對著他?發答:沒有啊。就,轉過身就,在這邊切菜,就轉過身啊。

問:那你要告他什麼?傷害是不是?英答:對啊。

問:那你有沒有要告他恐嚇?恐嚇你?英答:有,我在,那個警察局那裡不是都有寫了。

問:要告他恐嚇是不是?‧‧‧你被嚇到了是不是?英答:有啊。他都沒有去上班,錢都一直花。

問:你拿刀子,我說你為什麼要拿刀子起來嗎?發答:就是在切菜嘛。

問:嗯。

發答:他在旁邊一直念嘛。

問:一直念。然後呢?發答:一直氣憤嘛。就拿菜刀這樣啊。

問:嚇他?發答:對啊。

問:(台語)你看伊拿刀你會驚沒?英答:(台語)會啊,怎會不驚。我若對伊說,伊就常常會給我打。就算說,給伊念,伊就常常給我打。我才會最後一次乾脆算給伊告。

問:你說他常常打你?英答:對啊。

問:那他現在有沒有打你?英答:沒有了。

問:一定要等到人家去申請保護令,才會,才知道要收斂自己的行為,是不

是?發答:他,做法太超過了,什麼‧‧。

問:你常常打他是不是?發答:怎麼常常。

問:你常常打他是不是?發答:他也,他也打我啊。怎麼我,只有我打他。他打我,都沒有,沒有什麼告訴什麼。 (以下空白)」。

細繹告訴人及被告上開偵查中之供述脈絡,被告始終否認有恐嚇告訴人之意思,而告訴人對於被告是否恐嚇之事實,先指稱:「(問:他拿菜刀怎麼樣?)他拿菜刀只是這樣比啊,沒有要,沒有意思要殺我,就是,要拿,好像是在嚇唬我這樣。(問:他菜刀怎麼樣拿?)菜刀,好像是拿這樣。(問:對你嗎?)沒有,對我前面,遠遠的,好像是這樣比較對。(問:對著你嗎?還是只是拿起來?)直接拿起來要,好像一直要恐嚇我,把我‧‧‧。(問:他有要嚇你嗎?)好像有。」等語,嗣又指稱:「(問:舉起菜刀,是不是?)對啊。(問:有對著你揮舞嗎?)沒有。(問:他有,他有要恐嚇你嗎?)沒有。(問:沒有啊?)沒有。(問:他拿刀不是要恐嚇你嗎?)沒有。是要,跑回來意思是要‧‧把我,不是說要把我殺了,是只拿菜刀比起來這樣,那我就很怕了。(問:(台語)伊有無拿刀子給你嚇驚無?)他是這樣比啦,也沒有說要嚇唬我,是拿起來而我看到就怕了,很怕。」等語,告訴人一開始指訴僅係「好像有」、「好像一直要恐嚇我」,其指訴並未堅定確實,且嗣後又稱被告沒有恐嚇,其同日偵訊過程先後指訴不一,告訴人上開指訴已難採信。

㈢本院復審酌案發當時被告正在做菜,告訴人於其身後雜唸,被告不滿始轉身順勢

將菜刀舉起一節,並非於爭吵後刻意至廚房持刀舉向告訴人,故被告辯稱並無恐嚇之意等語,應非無稽。再查被告雖有舉刀之動作,然告訴人嗣後回到客廳仍繼續雜唸,遭致被告心生不滿毆打,倘告訴人因被告舉刀而心生畏懼,豈敢回客廳後繼續雜唸?故本院認被告當時並未因被告輕微舉刀動作而心生畏懼。綜上所述,告訴人於警訊中對被告恐嚇犯行未置一詞,於偵查中對被告有無恐嚇指訴模糊、前後不一,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又一再陳稱被告的確無恐嚇之意思,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上開恐嚇犯行,從而被告上開恐嚇部分之犯罪即不能證明,原審判決被告無罪核無不當,上訴人僅憑告訴人於偵查中先後不一之指訴,認定被告有恐嚇犯行,並據此原審判決不當,尚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陳 賢 慧法 官 陳 毓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吳 宗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八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