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О八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上訴人因被告損害債權等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五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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