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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訴字第 125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1年度上訴字第1256號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

丁○○丙○○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1年11月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欄中「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應更正為「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中誤將「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誤寫成「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唐 光 義法 官 林 清 鈞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恒 宏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裁判案由:常業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5-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