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
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收受本院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十二月十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劉 連 星法 官 胡 忠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美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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