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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訴字第 2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林春祥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盧 江 陽法 官 蔡 名 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哲 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