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六八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林春祥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一年五月七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七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照 明
法 官 盧 江 陽法 官 蔡 名 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哲 禎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