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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上重更(一)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三號

上 訴人即被 告 丙○○ 男 二選任辯護人 黃呈利律師上 訴人即被 告 甲○○ 男 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殺人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五次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胡 忠 文法 官 廖 柏 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詹 錫 朋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I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3-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