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二四五號
抗 告 人即 原 告 乙○○
甲○○被 告 臺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丁○○右列抗告人因搶劫私權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七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自訴被告丁○○等人搶劫私權案件,並經抗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抗告人聲明、陳述如附件「刑事變相律師司法黃牛自訴附帶民事賠償起訴狀」),其刑事訴訟部分業經刑事裁定駁回自訴,依照首開說明,抗告人之訴,應予駁回,核無不合。抗告意旨雖指陳原審裁定不當,惟原裁定係依前揭法律規定所為之裁定,核無違誤,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廖 柏 基法 官 劉 連 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黃 禎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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