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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抗字第 2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二四九號

抗 告 人即 自訴 人 丁○○

戊○○被 告 林大洋(即台中地方法院院長被 告 甲○○被 告 己○○ 文件被 告 乙○○被 告 丙○○右被告因搶劫私權案件,經自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核結果,認原審裁定自訴駁回,核無不合,並引用原審裁定之理由(如附件)。

二、抗告人仍執陳詞提起本件抗告,並無其他新事證證明其自訴事實為真,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賢 慧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陳 毓 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一 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