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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抗字第 2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二七三號

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甲○○右抗告人因竊盜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主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侵占及詐欺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各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嗣抗告人另一竊盜案件與上述案件合併,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該竊盜處有期徒刑五月)。按抗告人本應執行一年五月及五月之有期徒刑,但該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經合併後,竟成為有期徒刑二年,顯已損及抗告人之利益,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原審以抗告人甲○○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原審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抗告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臺非字第八三號判決要旨)。本件抗告人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業務侵占及詐欺之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各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嗣原審檢察署檢察官又以抗告人另犯竊盜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月,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有該案卷及判決書可稽,原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竟反較前所定有期徒刑一年五月及五月二者之總數為重,依照上開說明,自有未妥,抗告人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後段、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趙 春 碧法 官 吳 重 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育 德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罪名│ 告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竊 │有五│ │ 台 │ 7│臺│ │ │ │ │ │3│ │期月│ │ 中 │ 8│中│ 易7│ │ │ │ │執4│ │徒 │ 7 │ 地 │ 偵 4│地│ 2│  │同│ 上 │  │ 6│ 盜 │刑 │ │ 檢 │ 8│院│ 緝5│ │ │ │ │ 9│ │ │ │ 署 │ 1│ │ │ │ │ │ │├──┼──┼────┼──┼─────┼─┼───┼────┼─┼───┼────┤│ 偽 │有七│ │ 台 │ │臺│ │ │ │ │ │6│ 造 │期月│ │ 中 │ │中│ 訴8│ │ │ │ │執0│ 文 │徒 │ 8 2│ 地 │ 偵 4│地│ 2│  5│同│ 上 │ 1 7│ 1│ 書 │刑 │ │ 檢 │ 8│院│ 緝5│ │ │ │ │ 1│ │ │ │ 署 │ │ │ │ │ │ │ │├──┼──┼────┼──┼─────┼─┼───┼────┼─┼───┼────┤│ 詐 │有七│ │ 台 │ │臺│ │ │ │ │ │6│ │期月│ │ 中 │ │中│ 訴8│ │ │ │ │執0│ │徒 │  │ 地 │ 偵 4│地│ 2│  5│同│ 上 │ 1 7│ 1│ 欺 │刑 │ │ 檢 │ 8│院│ 緝5│ │ │ │ │ 1│ │ │ │ 署 │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