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二號
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右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十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七日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原審裁定及抗告意旨分別如附件(抗告人固以上訴狀對原審裁定聲明不服,然原審就被告乙○○、丙○○部分既以裁定方式為之,是仍應認本件係提起抗告)。
二、經查原告即自訴人以被告乙○○、丙○○涉嫌背信而提起自訴,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十六號案件裁定駁回自訴,並以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裁定駁回自訴人即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自訴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抗字第六○一號撤銷原審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九十六號刑事裁定,並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亦應撤銷原審裁定,並發回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適當之處理。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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