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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抗字第 7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抗字第七四九號

抗 告 人即 受刑人 甲○○右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裁定(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等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嗣抗告人另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該三罪經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然抗告人本應執行九月及六月之有期徒刑,合起來亦僅一年三月,然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刑期經合併後,竟成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顯已損及抗告人之利益,爰依法提起抗告云云。

二、原審以抗告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三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抗告人所犯各罪均在裁判確定前,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審核相關資料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八十年度台非字第四七三號判例參照)。本件抗告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脫逃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各判處其有期徒刑八月、三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確定;而抗告人另犯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六月確定,有各該判決正本在卷可憑。嗣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抗告人犯有如附表所示之三罪,聲請原審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原審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四月,竟反較前所定有期徒刑九月及六月二者之總數為重,依照上開說明,自有未妥。抗告人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予以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後段、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蕭 錦 鍾法 官 江 德 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一 日

F~IVG2T32X4L4Q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 有 │ │ 台 │ │ │ │ │ │ │ │ ││ 毒 │ 期 │ │ 中 │ 毒 9│台│ 4│ │台│ 4│ │ 7││ 品 │ 徒 │下旬│ 地 │ 0│中│訴0│  4│中│訴0│  │執6││ 條 │ 刑 │起至 │ 檢 │ 偵 9│地│ 7│ │地│ 7│ │ 4││ 例 │ 八 │ 9 │ 署 │ 4│院│ 2│ │院│ 2│ │ ││ │ 月 │ │ │ │ │ │ │ │ │ │ │├──┼──┼────┼──┼─────┼─┼───┼────┼─┼───┼────┼───┤│ │ 有 │ │ 台 │ 3│ │ │ │ │ │ │ ││ 脫 │ 期 │ │ 中 │ 5│台│ 4│ │台│ 4│ │ 7││ │ 徒 │ 9 │ 地 │ 偵 7│中│訴0│  4│中│訴0│  │執6││ │ 刑 │ │ 檢 │ 7│地│ 7│ │地│ 7│ │ 4││ 逃 │ 三 │ │ 署 │ 1│院│ 2│ │院│ 2│ │ ││ │ 月 │ │ │ │ │ │ │ │ │ │ │├──┼──┼────┼──┼─────┼─┼───┼────┼─┼───┼────┼───┤│ │ 有 │ │ 南 │ │ │ │ │ │ │ │ ││ 毒 │ 期 │  │ 投 │ 毒88│南│ 8│ │南│ 8│ │ 8││ 品 │ 徒 │起至 │ 地 │ 85│投│易6│ 5 │投│易6│ 6 │執1││ 條 │ 刑 │ 1 │ 檢 │ 偵13│地│ 2│ │地│ 2│ │ 7││ 例 │ 六 │止 │ 署 │ │院│ │ │院│ │ │ ││ │ 月 │ │ │ │ │ │ │ │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