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八十八年六月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嗣經提起上訴,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七四二號駁回上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法院辦理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蔡 聰 明法 官 陳 欣 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紀 美 鈺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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