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四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常業重利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筱 珮
法 官 吳 重 政法 官 康 應 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 薰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七 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常 │ 有 │ │ 台 │ 5│台│ │ │最│ │ │ ㈠││ 業 │ 期 │ │ 中 │ 0│中│ 上1│ │高│ 台7│ │ 執1││ 重 │ 徒 │ 8 底│ 地 │ 偵 2│高│ 4│ 8 3│法│ 0│ 1│ 5││ 利 │ 刑 │ │ 檢 │ 0│分│ 訴9│ │院│ 上2│ │ 維3││ │ 四 │ │ 署 │ 2│院│ │ │ │ 6│ │ 2││ │ 月 │ │ │ │ │ │ │ │ │ │ │├──┼──┼────┼──┼─────┼─┼───┼────┼─┼───┼────┼───┤│ 妨 │ 有 │ │ 台 │ 5│台│ │ │ │ │ │ ㈡││ 害 │ 期 │ │ 中 │ 0│中│ 上3│ │ │ │ │ 執0││ 自 │ 徒 │ 9 │ 地 │ 偵 2│高│更0│ 1 │同│ 上│ 3 4│ 9││ 由 │ 刑 │ │ 檢 │ 0│分│ 一4│ │ │ │ │ 維0││ │ 六 │ │ 署 │ 2│院│ │ │ │ │ │ 2││ │ 月 │ │ │ │ │ │ │ │ │ │ │└──┴──┴────┴──┴─────┴─┴───┴────┴─┴───┴────┴───┘
(受刑人現住台中市○○區○○路二段六號)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