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三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甲○○因偽造貨幣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麻藥罪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八十六年七月間起至同年九月二日凌晨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法 官 江 德 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麗 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現於台東監獄岩灣分監執行中)┌──┬──┬────┬────────┬──────────┬──────────┬───┐│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有二│ │ 台 │ 3│台│ │ │台│ │ │ 號││ 偽 │期月│ │ 中 │ 4│中│ 上6│ │中│ 上6│ │ 0││ 造 │徒 │ 9 2│ 地 │ 偵 6│高│更4│ 3 │高│更4│ 5 │執7││ 貨 │刑 │ │ 檢 │ 8│分│ 一3│ │分│ 一3│ │ 法5││ 幣 │五 │ │ 署 │ 1│院│ │ │院│ │ │ 3││ │年 │ │ │ │ │ │ │ │ │ │ │├──┼──┼────┼──┼─────┼─┼───┼────┼─┼───┼────┼───┤│ │ 有 │ │ 台 │ 3│ │ │ │ │ │ │ 號││ 麻 │ 期 │ │ 中 │ 4│台│ 2│ │台│ 2│ │ 3││ │ 徒 │ 8 │ 地 │ 偵 6│中│訴5│ 4 2│中│訴5│ 4 │執6││ │ 刑 │ │ 檢 │ 8│地│ 6│ │地│ 6│ │ 法5││ 藥 │ 六 │ │ 署 │ 1│院│ 2│ │院│ 2│ │ 2││ │ 月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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