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七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袁 從 楨法 官 胡 森 田
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一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有七│ │ 苗 │ │台│ │ │台│ │ │已執行 ││ 盜 │期年│ │ 栗 │ 8│中│ 上4│ │中│ 上4│ │ ││ │徒六│ 8 8│ 地 │ 偵 0│高│ 3│ │高│ 3│ │ 2 ││ 匪 │刑月│ │ 檢 │ 3│分│ 訴5│ │分│ 訴5│ │執6 ││ │ │ │ 署 │ 3│院│ 1│ │院│ 1│ │ 1 │├──┼──┼────┼──┼─────┼─┼───┼────┼─┼───┼────┼────┤│ │有一│ │ 苗 │ 等│台│ │ │台│ │ │已執行 ││ 竊 │期年│ 7 │ 栗 │ 5│中│ 上1│ │中│ 上1│ │ ││ │徒六│ 至 │ 地 │ 偵 9│高│ 0│ 3 │高│ 0│ 3 │ 6 ││ 盜 │刑月│ │ 檢 │ 0│分│ 易3│ │分│ 易3│ │執4 ││ │ │ │ 署 │ 3│院│ │ │院│ │ │ 8 ││ │ │ │ │ │ │ │ │ │ │ │ │└──┴──┴────┴──┴─────┴─┴───┴────┴─┴───┴────┴────┘
受 刑 人 現 於 台 中 監 獄 執 行 中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