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六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建築法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袁 從 楨
法 官 胡 森 田法 官 姚 勳 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如 慧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罪名│ 告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建 │有四│ │ 台 │ 9│台│ │ │ │ │ │㈠│ 築 │期月│ │ 中 │ 9│中│ 中8│ │ │ │ │歸7│ 法 │徒 │ 5 初│ 地 │ 偵 3│地│ 8│ 3 8│同│ 上 │ 4 │緝5│ │刑 │ │ 檢 │ 1│院│ 簡3│ │ │ │ │矩│ │ │ │ 署 │ 2│ │ │ │ │ │ │├──┼──┼────┼──┼─────┼─┼───┼────┼─┼───┼────┤│ 妨 │有一│ │ 台 │ 7│台│ │ │ │ │ │㈡│ 害 │期年│ │ 中 │ 1│中│ 上7│ │ │ │ │執7│ 風 │徒二│ 5 月│ 地 │ 偵 0│高│ 6│ 5 │同│ 上 │ 6 6│矩0│ 化 │刑月│ 底│ 檢 │ 0│分│ 訴5│ │ │ │ │ 6│ │ │ │ 署 │ 2│院│ │ │ │ │ │ 5└──┴──┴────┴──┴─────┴─┴───┴────┴─┴───┴────┘
受刑人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