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 由甲○○因竊盜、盜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褫奪公權應併執行,不生合併問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禮 政
法 官 陳 欣 安
法 官 蔡 聰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郭 振 祥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三十 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東岩灣分監執行中)┌──┬───┬────┬────────┬──────────┬──────────┬───┐│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罪名│ 告 ├────┼──┬─────┼─┬───┬────┼─┬───┬────┤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註 │├──┼───┼────┼──┼─────┼─┼───┼────┼─┼───┼────┼───┤│ 懲 │有十褫│ │ 桃 │ │台│ │ │最│ │ │ ││ 治 │期三奪│ 8 │ 園 │ 偵 8│灣│ 上0│ │高│ 台1│ │ 8││ 盜 │徒年公│ 至 │ 地 │ 4│高│ 6│ 6 8│法│ 9│ 9 │執8││ 匪 │刑 權│ 5 5│ 檢 │ 緝 6│等│ 訴0│ │院│ 上5│ │ 4││ 條 │ 十│ │ 署 │ │法│ 3│ │ │ 5│ │ 4││ 例 │ 年│ │ │ │院│ │ │ │ │ │ │├──┼───┼────┼──┼─────┼─┼───┼────┼─┼───┼────┼───┤│ 竊 │有八 │ │ 台 │ 8│台│ │ │ │ │ │ ││ │期月 │ │ 中 │ 4│中│ 上4│ │ │ │ │ 執0││ 盜 │徒 │ 6 │ 地 │ 偵 0│高│ 0│ 6 5│同│ 上│ 6 5│ 8││ │刑 │ │ 檢 │ 3│分│ 易7│ │ │ │ │ 給8││ │ │ │ 署 │ 1│院│ │ │ │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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