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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91 年聲字第 7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三號

聲 請 人即受 刑 人 甲○○

乙○○共同代理人 林春榮右聲請人等因違反農會法案件(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聲請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等就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六六號聲請再審,經本院調卷審核後認無再審理由,業於九十一年十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二九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有裁定書可稽,聲請人等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八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秀 媖法 官 陳 嘉 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信 和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 月 十一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0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