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四О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六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甲○○因違反電信法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劉 榮 服法 官 黃 文 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 麗 花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宣 │犯罪日期│ 偵 查 │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罪名│ 告 ├────┼──┬─────┼─┬───┬────┼─┬───┬────┤│ │ 刑 │年 月 日│偵機│年 字 號│法│案 號│判決日期│法│案 號│確定日期││ │ │ │查關│ │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電 │有四│ 9 月│ 台 │ 0│台│ │ │ │ │ │號│ 信 │期月│初 某 日│ 中 │ 1│中│ 1│ │ │ │ │執4│ 法 │徒 │ 至 │ 地 │ 偵 1│地│訴4│ 4 9│同│ 上 │ 4 │矩2│ │刑 │ │ 檢 │ 6│院│ 2│ │ │ │ │㈠7│ │ │ 9 │ 署 │ 1│ │ │ │ │ │ │ 8├──┼──┼────┼──┼─────┼─┼───┼────┼─┼───┼────┤│ 收 │有已│ │ 台 │ 0│台│ │ │ │ │ │號│ 受 │期易│ │ 中 │ 1│中│ 上6│ │ │ │ │執8│ 贓 │徒科│ 9 │ 地 │ 偵 1│高│ 0│ 8 │同│ 上 │ 8 │矩9│ 物 │刑罰│ │ 檢 │ 6│分│ 訴8│ │ │ │ │㈡1│ │五金│ │ 署 │ 1│院│ │ │ │ │ │ 8│ │月執│ │ │ │ │ │ │ │ │ ││ │ 畢│ │ │ │ │ │ │ │ │ │└──┴──┴────┴──┴─────┴─┴───┴────┴─┴───┴────┘
受刑人住:台中縣大甲鎮○○○○路七三號 I